同性戀化妝「性別平等」滲入台灣教育明光社籲關注

2011 六月 7日, 星期二 11:02

台灣教育部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擬在中小學課程中納入「性別認同」及「性取向」的概念,美其名為「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實質是為同性戀教育大開中門。明光社近日發文討論事件,希望引起香港對台灣同志教育滲入正規課題的問題的重視,因為香港教育課題隨時會成為下一個同性戀運動的戰場。

明光社性教育項目主任張勇傑表示,同性戀議題慢慢滲入了教育課程。從2004年純粹為了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的道德出發點,逐漸發展到2008年將「性別平等教育」列入訂於今年學年實施的重大議題,內容更加入性傾向等問題。他認為「性別平等本應是普遍地被接受的概念,但該條例將性傾向歸入與性別平等的 「相關事宜」中,所以同性戀議題亦納入中小學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中」,此做法引起不少人反對,有團體收集了15萬個反對聯署,向教育部施壓,要求重新檢討《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教材。

張勇傑表示教材不少內容值得稱讚,如教導學生尊重性別氣質上的差距,減少校園欺凌和性騷擾情況等。但當中有關同性戀和性開放的內容並未得到家長和大部分市民的認同,甚至涉嫌與台灣法律相違。如在小學教師教材「我們可以這樣教性別」中表示「墮胎是一項合法、合理的選擇」,這違反了台灣刑法第288條墮胎是違法的法律;在另一套《認識同志-教育資源手冊》指教師要正視青少年性經驗,並鼓勵性愛是愉悅的事,但在台灣刑法第227明文表示未滿十四歲的性行為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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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教育部的性別地位平等教材不但觸犯當地刑法,還違背了國際公約。 在明光社5月中旬發表的文章中提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各國須尊重父母和法定監護人,確保孩子享有選擇信仰、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如今台灣教育將同志教育觀念強加於校園,嚴重侵犯了父母權利及限制孩子接受教育的自由。

2009年台灣衛理神學研究院院長王春安牧師曾就1031同性戀大遊行在《基督教論壇報》上回應,他表示教會對教育健康性關係及性別認同的標準責無旁貸,對同性戀者應該接納,但不贊成同性戀性行為,因為上帝明確制定一男一女的關係,不論同性或異性都不能為圖私慾而在追求正常關係以外姦淫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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