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安省賣淫合法化的「三不」

2012 四月 3日, 星期二 9:09

加拿大安省高等法院法官希美爾(Susan Himel)於2010年尾裁定加國的娼妓法違憲,指娼妓有權在街頭跟兜客,有自由在家中或妓院接客,聘請保鑣和會計人員,不用擔心面臨刑事制裁。作出有關裁決的原因,法官指《刑事法》中關於經營妓院、靠賣淫收入為生,以及以賣淫作目的而有的交流等部分,有違婦女憲法權利,剝削她們表達的自由和個人安全的保障。當時聯邦司法部長倪可森表示「高度關注」事件,決定對裁決提出上訴。

安省上訴法庭日前作出裁決,認同現行反妓院、賣淫收益維生法規違反憲法,威脅妓女安全,但不同意反兜搭嫖客法例違憲。

聯邦政府代表律師的論點,指賣淫活動不論是在戶內或戶外進行,本質上都是危險,而將賣淫非刑事化,亦跟大部分加人的道德價值相違背。有學者擔心,有關裁決可能會刺激嫖客數目增加,人口販賣活動可能會跟著活躍起來。

法律必需要在實際環境下思考和運作,而當中可能會出現不同原則互相抵觸的情況,當有這樣的情況出現,就要從多方考慮中整理出一個平衡點。在西方哲學的傳統中,一般至少會從四個原則去思考:

第一,不傷害他人原則,究竟有關法例會不會對一些人構成傷害;

第二,不傷害自己原則,例如法例要求乘坐私家車要扣上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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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不冒犯他人原則,例如在公衆地方裸跑,雖然嚴格上你有你跑,又跑得小心,不會觸犯傷害他人/自己的原則,但不雅舉動令公眾人士被冒犯和引起不安,就一樣會被法律禁止。

第四,是有違道德原則,例如有法例禁止亂倫。有違道德這個原則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法律有用來要求人民遵守基本道德操守的能。

傾向較極端的自由主義者,往往傾向只著重不傷害他人原則,而忽略其他原則的平衡。上訴庭今次的裁定加國的娼妓法違憲,明顯是偏重個人人身不受可能性的傷害,高於其他原則。在裁決書中亦明言﹕「賣淫是爭議大的議題﹐它引起劇烈爭辯﹐涉及道德﹑平等﹑個人獨立和安全。」 但上訴庭沒有從道德角度去批判賣淫業﹐只是單純審查法規是否違憲。

法庭單從法律角度技術性地處理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立埸可以理解,但政府立法卻可以這樣,因為要讓一項法例達到各方平衡,有助社會整體的建立,必須慎重考慮各項重要的原則和長遠影響。

而社會大眾亦都要作出一些準備。準備什麼呢?就是要防範賣淫的形象被包裝得越來越正面。事關一件事情合法,不代表合乎道德。但很多時都有將兩者混淆的情況。一些為娼妓爭取權益的組織很容易會以合法為理由,進一步塑造賣淫合乎道德的形象。但社會人士要問,如果賣淫成 被塑造為不違反道德的話,會不會有更多少女不慎誤入歧途,長遠背負著曾經出賣肉體所帶來身心靈的傷害?賣淫會不會有日可以在巴士車車廂大賣廣告?不法之徒會不會以合法合情合理的姿態,引誘更多女性落入賣淫、受黑幫操控的痛苦?又或者嫖妓會不會更被接納,更多人會去嫖妓呢?性和性關係會不會變得更扭曲呢?

再看遠大一點,隨著全球化的趨勢,各國之間的出入境關卡減少,很多不法之徒就在全世界不同地方,特別是較貧困的地區(例如東歐和東南亞一些窮國),誘騙婦女和兒童到較富裕的國家出賣肉體。婦孺被誘騙到國外賣淫,過程黑暗痛苦。在不法之徒的虐待和毒品操控下,受害人身心嚴重受創,前景暗淡。按聯合國估計,全球有高達二千5百萬25,000,000人身陷非人口販賣市場。當中79%被性剝削,20%是兒童。娼妓非刑事化後,國際犯罪集團會不會以「合法工作」做招徠,誘騙第三世界國家的貧窮婦女到加國賣淫?上訴庭指法律上容许賣淫,是考慮到「平等﹑個人獨立和安全」問題,但實際上是否會引發出更複雜、深遠、廣泛的「平等﹑個人獨立和安全」問題呢?在一些娼妓合法化的國家(如荷蘭),誘騙甚至拐賣外地婦女為娼的問題一直無解決過,甚至變本加厲。明知有使他人陷入危險,仍大開引發危險之門,此其中不也有道德上的缺失嗎?這真是尊重愛護女性的做法嗎?

娼妓賣淫的問題,建立健康優良社會風氣的問題,畢竟不只是一個法律問題,必需從不同角度、多個層面去思考處理。只用單偏角度去思考實屬不智,後果也會是非常不幸和不道德,社會整體以至下一代可能將會要付上更沉重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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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長仁,土生土長於香港,現居溫哥華,為歌鄰基督教會傳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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