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曼德
美國是宗教改革運動的產物。宗教改革高揚神權與人權、貶低教權和皇權、奠定了個人主義的信仰基石,從而樹立了以加爾文主義為核心的新教信仰體系和憲政民主體制。
1517年,馬丁路德貼出了著名的《95條論綱》,掀起宗教改革的狂飆;1536年,加爾文初版了《基督教要義》,改革運動初成體系。這個如火如荼的運動革故鼎新了人類價值觀、世界觀,乃至蘊釀了民主自由政體。1581年7月,新教徒即締造了歷史上第一個共和國——荷蘭共和國;英國清教徒緊跟其後,在1649年將查理一世推上斷頭臺,成立了共和國,1688年經過光榮革命,迎來了新教國王,實行了「君主立憲」的憲政體系。
更為重要的是,為反抗宗教壓迫而逃往北美的清教徒,在十七世紀於大洋彼岸建立了自己的家園,1776年締造了美利堅合眾國。而其憲法的背後完全是以基督教神學──尤其是加爾文主義──為根基。
神學是當代憲政民主理論的重要構成
基督教神學對西方憲政民主理論的影響是決定性的。這種決定性是中國自由知識份子無法想像的。長期以來,中國民主憲政理論界認為,民主憲政思想主要起源於古希臘城邦民主,後經中世紀的政教爭戰和相互制衡,再經過文藝復興、啟蒙運動、法國大革命之後,慢慢成形。其實這思路僅僅是西方很少數理性主義者認可的線索,馬克思為其中之一。他們完全排斥了基督教及信仰因素對民主憲政理論的巨大貢獻。這些理性主義者在二十世紀初一度紅火,對中國知識界、自由主義知識份子影響甚鉅,如顧肅先生的名著《自由主義基本理念》,通篇盡是理性的驕傲,對宗教信仰著墨不多。中國人局限於自己的歷史與處境,很難想像基督教對西方的決定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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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自由主義的旗幟顧准先生,在《顧准文集》中看到了中世紀教士與騎士的對立、政權與教權的對立,使社會沒有陷於絕對專制主義,但他仍堅信,自由民主思想主要起源於古希臘城邦。他對基督教評價不高,甚至認為共產主義、建構理性主義都源於基督教地上千年國度的思想。在《從理想主義到經驗主義》一文中,他雖然提出「娜拉出走」之後要用經驗主義,但這個經驗主義也內含在理性之中。他說:我認為沒有人的理性解決不了的問題。他的觀點代表了當下大部分自由主義者的觀點。
但隨著中國人對西方文化逐步進深的瞭解──從器物到制度到文化到信仰,對荷蘭、英國、美國憲政歷史的深入研究,以及基督教──尤其家庭教會──在中國的迅速發展,基督教神學對自由主義理論的影響開始進入我們的視野。除了「人是按照神的形像與樣式所造」導致神賦人權論(美國憲法性文本《獨立宣言》:「我們認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每個人都從造物主那裡取得不可剝奪的權利:生命、財產、追求幸福的權利」)、「人本性全然敗壞」導致權力制衡論(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之外,還有更多基督教神學的思想,對西方憲政民主理論的構成起到深遠的奠基作用,如:盟約神學、預定論、千禧年論、文化使命等等。
盟約神學對美國憲政的影響
聖經又被稱為新舊約全書,是一本講「立約」之書。上帝與人的關係是立約的關係。盟約(或聖約)神學,在宗教改革運動(尤其是清教徒)中被發揚光大。美國的憲政契約精神、代議制民主及法治理念等,無不出於盟約神學。
譯為「盟約」的英文“covenant”,源於拉丁語“con venire”,意指來到一起。盟約神學認為,三位一體的上帝與人之間的諸盟約,是聖經教導的軸心,包括行為之約(covenant of works)、恩典之約(covenant of grace)、救贖之約(the Covenant of Redemption)這三個盟約構成了整個神學體系的綱領性架構,而神人間的交往,也以這三個盟約來規範和並展開。
社會盟約
根據盟約神學,上帝與人的交往是採用約的形式。既然連上帝都降尊紆貴和人立約,人間的君王、國家政府也有必要與所治理的民眾簽約,並受到約的限制。此一思想從古代以色列就開始實踐,後經瑞士、荷蘭、英、美國等國的具體應用,開創了人類的憲政觀念:國家與人民必須立約,政府的權威來自人民的授權和約定,而此約定就是憲法。所謂的“社會契約論”只不過是這觀念的世俗化表現。
聖經撒母耳記下5:3:「於是以色列的長老都來到希伯倫見大衛王,大衛在希伯倫耶和華面前與他們立約,他們就膏大衛做以色列的王」。以色列的長老是以色列人民的代表,大衛必須在神面前先跟他們立約,經他們的膏立和授權,才能作王。政治盟約由上帝、全體人民和政治領袖三方組成。領袖通過向上帝和人民立約,領受治理政府這一神聖使命;人民則通過向上帝和領袖立約,承諾順服領袖並遵守治理的法律。這是盟約精神對以色列政治的影響。
1646年12月,體現盟約神學精神的《威斯敏斯德信條》完成。不久,1688年英國發生光榮革命,1689年12月16日通過了《權利法案》,確立了政府與人們的契約關係,解決了國王與議會的關係問題,實現了君主立憲。根據《權利法案》,「1. 凡未經國會同意,以國王權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乃僭越權力。 2. 近來以國王權威擅自廢除法律或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5. 向國王請願乃臣民之權利,一切對此項請願之判罪或控告,皆為非法。」這些條文都體現了君主、政府必須與人們立約、並受契約限制的憲政精神。
盟約神學對政治最有影響的當屬美國。早在1620年,初登美洲大陸的清教徒就簽署《五月花號公約》:「……我們在上帝面前共同立誓簽約,自願結為一民眾自治團體。為了使上述目的能得到更好地實施、維護和發展,將來不時依此而制定頒佈、被認為是對這個殖民地全體人民都最適合、最方便的法律、法規、條令、憲章和公職,我們都保證遵守和服從。」《五月花號公約》將約的神聖性奠定在上帝的超越性上。此公約開創了先例,要求公共機構的產生必須立於盟約精神,亦即,社會裡的公民有自由結合的權利,並可以通過制定對大家都有利的法律來管理自己,而政府是基於被管理者的同意而成立的。
三權分立
1776年7月2日,《獨立宣言》被美國人民通過,宣告了人的天賦人權,並指出政府的合法性來自被統治者,而被統治者擁有改變政府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當任何形式的政府對這些目標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力改變或廢除。」
1787年9月,39名代表簽署了美國憲法,確認了五項基本原則:
1. 人民主權:政府由人民控制。(註1)
2. 共和政府:決定政策的代表由人民選舉,
而非世襲國王和貴族。
3. 受限政府:政府的行為受法律的限制。
4. 聯邦體系:保證州級政府的權力。
5. 三權分立:防止任何一個權力部門獨大。
權力如何加以分割呢?早在孟德斯鳩以前,神就藉著先知以賽亞說:「因為耶和華是審判我們的,耶和華是給我們是律法的,耶和華是我們的王。」(以賽亞書33:22)此處指出三個區隔:審判、立法和治理。美國的建國之父沒有把這些角色之權威集中在一起,而將其分置於三個機制:司法、立法和行政三個部門。
儘管按字面來看,《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已經脫去了神聖的色彩,但就淵源和本質來看,它們都來自上帝的盟約之中。從美國總統手按聖經宣誓就職一事上,就顯示出美國的政治及其契約性,無不具有來自上帝的神聖超越性。這就是所謂憲政的「超驗之維」。
法國政治哲學家盧梭受盟約神學的啟發,提出了著名的社會契約論:政府是人們按照約定建立起來的機構,如果這個機構背叛了約定,人們有權利推翻。社會契約論的宣告,為法國大革命提供了理論依據,但社會契約論由於缺乏上帝面前立約的神聖性,所以不具有終極超越性。它儘管也談立約,但只是人與人之間的約定,並沒有終極原因為根基和目標。這成了社會契約論者的致命缺陷。於是,當舊有的契約被革命後,新的社會契約難以建立起來。由於這種神聖超越性的缺乏,革命建立的共同體難免陷入混亂之中。以盧梭思想為旗幟的法國大革命,後來陷入了混亂和暴政,有力地說明了人的契約若沒有以神的盟約為背景和基石,何等不可靠。
代議制
美國採代議制民主(各州參議員和眾議員由民眾選舉出來,代表相應民眾行使民主權利;總統由選民直接經過大選選出),也直接源於盟約神學:亞當是人類的代表,耶穌是新人類和選民的代表。亞當作為人類代表所做的一切,我們被代表的人類都要承擔。耶穌是新人類的代表,是第二亞當,耶穌的受死與復活,帶來選民的贖罪和重生。我們的罪歸在他的身上,他的義歸算在我們身上,我們因此「因信稱義」。
代理制或代議制是上帝在聖經中所啟示的治理模式。無論是家庭、教會、還是政治,代理的概念是不可避免的。教會是上帝國度的代表,傳道人是上帝話語的出口,亦即上帝的代言人。父母是子女的代表,丈夫是妻子的代表。在代議制國家,由民眾選舉出的代表掌握國家權力,代替民眾行使民主權利,而他們所作出的政治決策和行為,給他們授權的民眾都要承擔。
代議制民主方案的出現,使近代思想家解決了一個困擾民主制度擁護者的一個難題,即在理論上必須承認人人平等,但在實踐上,很難實現每個人直接管理國家,事實上只能由人民選舉出來的少數精英掌握國家權力。
與代議制相反的,是全民民主制或直接民主制,這極有可能帶來新的專制。直接民主是國家所有的公民親自掌握國家權力,作出決策,而不通過代表的仲介。在古希臘和羅馬城邦中實行的都是直接民主。公民通過親自參加公民大會和陪審法庭等機構,掌握國家(城邦)最高權力。在雅典民主最盛時,不僅立法和司法權由公民直接行使,即使行政權也不是掌握在職業官吏手中,而是由公民按亞里斯多德所說的「輪番為治」原則執掌。直接民主極易導致平民暴政,也容易被特定集團所霸佔。
社會主義思想的先驅盧梭則堅持直接民主。他認為,人民的主權是不能代表的。在抨擊英國的代議制時,他指出:「英國人自以為是自由的,他們是大錯特錯了。他們只有在選舉國會議員期間,才是自由的。議員一旦選出之後,他們就是奴隸,他們就等於零了。」(註2) 然而實踐盧梭思想的法國大革命,推崇直接民主的社會主義革命者們,雖以反專制起家,結果卻帶來了更殘酷無情的平民暴政。美國憲法選擇代議制政體,就是要與暴民政治劃清界限。代議機構被視為遏制「暴民」無理性行為的「馬勒」,印證了盟約神學對聖經代理、歸算概念的正確領會。
預定論對美國憲政的影響:政教分離
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該規定為美國政教分離原則的重要出處。此一原則實際上也是基督教神學預定論的產物──尤其是加爾文神學的精華。著名宗教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在曠世經典《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中寫道:「在十六、十七世紀最發達的國家中,如荷蘭、英國和法國,正是加爾文主義這一信念引起了這兩個世紀中重大的政治鬥爭和文化鬥爭」。他所指的,就是預定論。
對基督教懷有惡意的恩格斯,對加爾文主義卻給予了高度評價:「加爾文教會的組織是完全民主的共和的;而在上帝的王國已經共和化了的地方,人間的王國還能夠仍然從屬於君主、主教和領主嗎?」
加爾文主義的核心是其預定論,而預定論具徹底性和極致性。人是否得救完全是上帝預定的,人的行為完全排除在外。就民主政治而言,預定論將「驅除巫術」(韋伯語)的工作在政治領域也進行到底。由於人的得救只僅僅在於神權,所以預定論把教權的神聖光環徹底消除,也把歷代政權的神聖光環徹底消除。就預定論看來,政治只是屬世的事務,只擁有屬世的權柄。凡把政權賦予神聖意義,甚至政權假冒上帝的代言人、政權干預屬靈的權柄和事務,都是巫術政治的表現。預定論將政治領域冒充神的一切巫術行為徹底驅除了。簡單而言,這就是所謂的「政教分離」。
政治領域的「去巫」,就是現代化,這是預定論的政治產物。政教分離是政治現代化的基本標誌;實行政教合一的國家,實際上還處在前現代化或中世紀的光景中。政權只擁有屬世的權柄,它不能干涉宗教內部、教會內部事務。政教分離原則把人類政治從蒙昧中帶到了光明之處。可惜預定論對人類政治的這一決定性影響,至今不是很多人看見。
其他神學觀念對美國憲政的影響
除上述盟約神學、預定論之外,宗教改革時期和清教徒時期的千禧年觀、文化使命觀,對美國政治的「選民」意識、「聖戰」情結和「山上之城」異象,也具有非同尋常的影響。
另外,加爾文主義中人民有權改變暴政、甚至有權進行武力自衛的觀念,在美國憲政文本中也大量出現。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二條: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獨立宣言》中稱:我們認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破壞這些目標,人民就有權利去改變它或廢除它,並建立一個新的政府。這類例證真是不一而足。
可惜的是,現實的美國政治卻有越來越多悖逆聖經根基的跡象。我們只能祈求上帝,使這個所有錢幣上都有“IN GOD WE TRUST”、所有總統就職都要手按聖經的國家,能夠歸回到起初的信仰根基上,並將國家的運行和美國的精神堅固立定在聖經和基督教神學的根基上。正如聖經所說:「以色列的神,以色列的磐石曉諭我說,那以公義治理人民的,敬畏神,執掌權柄。」(撒母耳記下23:3)
註:1.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一款:本憲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權,屬於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合眾國國會。
2. 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1982年,第125頁。
原載《恩福》2012年4月總43期
專欄文章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和觀點
作者介紹
曼德,基督徒作家、羊文化首倡者,基督教道學碩士,曾在大陸數百家教會、工商團契和企業演講,經常於眾多主內刊物發表文章。曾在大陸出版《天職》、《新職業觀》,在香港出版演講光盤《信仰與經濟》,在美國出版《榮耀職場》。現為中國福音會副宣教士。聯絡作者及奉獻曼德文字及文化事工,請電郵至:mandeusa@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