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可尊重而不可接納」的幾個理由

2012 十一月 16日, 星期五 13:38

最近社會就「性傾向歧視是否需要立法」引起相當廣泛的討論。在重視「人權」、「平等」、「自由」的香港,不少人認為這樣的一個文明社會應有「包容性」立法保障性少數,但為什麼宗教及家長組織對之抗拒呢﹖

現時香港法例保障的人士包括性別、殘疾、種族、家庭崗位等歧視問題,為他們在就業、生活上爭取權益。平機會主席林煥光大力支持將性傾向納入保障範圍內。

但反對者認為同性戀「可尊重而不可接納」,現以殘疾歧視為例,將同性戀社群的情況與本港真正弱勢社群的保障作對比,並總結其中的幾個重要理由如下:

1. 殘疾是天生的,沒辦法改變;同性戀亦自稱是天生的,不過專家指出「沒有同性戀基因這回事」,即沒有完全是天生的同性戀,而數據顯示後天因素相當重要,同性戀者比起異性戀者有更大比例在童年時曾遭成人性侵犯、兒童虐待、父母離異等家庭問題。

2. 殘疾是一種個人的遭遇,與道德倫理無關,殘疾社群的生活方式亦無損個人及社會。而同性戀行為(不是指性傾向)則被所有宗教視為違背道德性的「罪」。雖然宗教人士難以給出標準,但事實亦可見,同性戀的生活方式為個人及社會帶來逆性的後果,包括廣泛助長傳播愛滋病、性病等,同性戀社群患抑鬱的比率亦相當高,非個人及社會之福。因此尊重殘疾社群不存在「是否認同」的問題,但尊重同性戀社群的同時否認其生活方式是完全是有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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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近日有反性傾向立法的社會人士提出「性傾向歧視不嚴重」的論調其實是反映了大勢所趨,亦得到近日何秀蘭議員所作的調查數據的支持。據何議員與港大合辦的民調顯示,只有不足1成受訪者認為本港對同性戀者「有相當大的歧視」,絕大部份受訪人士認為歧視程度不高,或完全無歧視。98年一項調查,認為殘疾人士在工作上受到歧視的人有9成、認為他們在社交上缺乏平等機會的亦有8成2相比,性傾向歧視立法的基準仍然相當偏低。

香港在高舉人權、自由的風氣下,社會對同性戀的歧視漸漸減少,甚至傳媒輿論出現了向同性戀人士傾斜支持的特別現象。社會普遍支持「出櫃」的人士,如近日藝人歌手黃耀明、何韻詩及議員陳志全的「出櫃」,媒體普遍聲音正面。

4. 雖然「同性戀」不等同「肛交」,但實際上因反對肛交行為而不支持同性戀是有道理的,因為肛交是男男同性戀者基本的性行為,事實上肛交合法化亦是同性戀運動目標之一,在06年,他們更成爭取將肛交合法化年齡由21歲拉前至16歲的青少年,稱肛交是青少年人的「基本人權」。

至於肛交之所以受到社會的禁制,是因為它對個人健康及公共衞生造成相當大的危害,包括直腸癌、失禁、腹瀉、肛裂、細菌入血等,更是傳播愛滋病的主要途徑。因此撇除道德因素,同性戀主要的性生活方式絕對是社會不能接受、特別是家長父母無法向自己的孩子推介的一種性生活的方式,這是同性戀社群必須接受並尊重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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