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綠卡傳道人如何不讓異地宣教影響居留資格?

2013 二月 14日, 星期四 12:12

不少擁有美國綠卡的傳道人多年到亞洲等地長期宣教,但他們同時又有返美的計畫。如何不讓海外宣教影響自己在美國的居留資格以及將來入美籍的要求?

《號角月報》法律專欄作家文展雲律師近日撰文回答這類問題。對於宗教人士,他提出兩個層面的解決方案。

第一:無意放棄居留資格

文律師表示,一般而言,永久居民若無特殊原因,離美超過1年,便會被移民局視為自動放棄居留資格。此外,移民法更要求不應在海外居住超過半年,不然可視為重新申請入境。

為此,他建議宗教人士每次離境前應辦妥回美證(Reentry Permit),此證可視為有意保持永久居留資格的證明;宗教人士重新入境美國時若出示該證件,可幫助通行的便利。

不過他同時提醒說,回美證並非無往不利的通行證,政府仍有權按其它移民法條款對持證人進行審查。

第二:無意中斷在美居住的連續性,以建立入籍所需的居留時間

文律師指出,入籍條件之一是在申請前必須建立足夠的居留時間,一般為5年內有30個月,或特殊些的3年內有18個月,都不可中斷超過1年。若在海外居住過1年,以前所纍計的居留時間則會被中斷,居留時間要從再返美境時重新開始計算。

不過,倘若申辦了N-470表,則海外事奉逾1年,也不會中斷以往的居留歲月,但回來定居要積夠18個月或30個月,才可將海外居住時間算入3年或5年之中,以符合申請入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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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律師又補充說,N-470表是為保留5年或3年居留歲月的連續性,但也有資格要求,比如差會與所屬宗派的相關性、申請者任教職的資格、服務要求等,都要遵守。

資料來源:《號角月報》美東版2013年2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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