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教授:法律應保障同性婚姻制度嗎?

2013 七月 19日, 星期五 6:52

同性婚姻合法化與否成為多國社會議題爭議的焦點。台灣大學哲學系副教授柯志明曾發文《論法律應保障的性關係與婚姻制度》,探討同性婚姻法制化的爭議。

談同性婚姻立法議題前,柯教授首先回溯法律的本質。他表示,法律的主要職能和價值是透過國家社會之公共權力規範人的權利與義務,以維護重要的生命價值,進而維持國家社會的基本秩序,使國家社會可以延續,最終使人能平安、自由實現其生命理想、價值與意義。

他還表示,婚姻是明確而基本的價值,人類社會文化透過婚姻延續與發展,人的生命價值也由此實現。沒有婚姻,人間基本倫常秩序無由建立,親屬系統無法形成,人性價值也難以實現。所以,法律必須保障婚姻及其價值,因為婚姻是國家社會存在的根本之道。

在柯教授看來,這種能產生並建立基本倫常的婚姻就是男女兩性婚姻。最有價值的家庭正出於這種一男一女的異性愛情與婚姻,最健全的社會也建基於這種單一男一女的異性婚姻家庭之上,完整的人性與人的生命延續就是男人與女人的身體結合實現的。

針對別有用心人士批評異性婚姻出現的離婚、不忠、家暴等問題,柯教授回應說,「這多為人自身的問題,而不是一男一女婚姻制度本身的問題。異性婚姻不可因有現實問題而被否定或相對化,正如人的生命不可因有現實問題而遭否定或相對化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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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以傳統兩性婚姻有問題作為同性婚姻可成立的根據是毫無說服力的。同性婚姻不應藉由指出傳統婚姻有現實問題而合理化自身,而應積極展示同性婚姻的價值以服人。」他說。

柯教授還強調合法婚姻所保障的不僅是合法的性關係,更是一種可創造有價值之人性、社會、文化的男女兩性珍貴價值,而這個珍貴價值必須透過特定的制度予以保障與守護。

另外,前面提及法律的主要職能與價值是維護重要的生命價值,使國家唉社會可以延續。從這一點來看,同性婚姻完全不符合得到法律保障的資格;唯有締造尊貴生命的男女兩性婚姻才能得到法律保護。

對他而言,保護生命而不保護男女兩性婚姻是不可思議的;同理,「另一種」本質上違反生育法則與可能性的「婚姻」也不可能不減損生命的尊嚴與珍貴性。

「因此,男女兩性婚姻之價值是不可置疑與無與倫比的,所謂的『同性婚姻』完全無法與之相提並論。基本上,『同性婚姻』不是『另一種』婚姻,根本就不是婚姻。」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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