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城市豐收教會康希失信案主審法官施奇恩判被告表罪成立的裁決書中,駁斥辯方的論點,針對失信和做假賬的控狀構成元素,逐一詳細說明宣判的依據。
城市豐收康希案去年5月15日開庭審理,審訊分幾個階段進行,前後共歷時42天,控方共傳召14名證人出庭作證,今年2月結案。
控方共對六名被告提出三組控狀。首兩組控狀內容包括進行虛假交易和策劃一連串複雜的交易,以從教會賬戶中抹去債券投資,觸犯共謀唆使失信罪名。第三組控狀則是指涉嫌「轉手套利」的被告為了製造假象而做假賬,讓債券投資看似已經被贖回或以預付租金抵消。
國家法院首席法官施奇恩經過近一個月考慮控辯雙方的立場與論據後,於5月5日作出六名被告表罪成立的裁決。施奇恩法官花了一小時宣讀裁決書,針對失信和做假賬的控狀構成元素逐一說明判決的依據。
首先,在共謀意圖方面,法官表示,從控方提出的證據就顯示的確存在多起挪用教會公款的計劃或策劃,而且所有被告都有參與,強調「這些證據主要以文件(物證)為主,不是口頭上的(證據)。」
其次,要構成失信,被告必須是受委的資產管理人,或被賦予管理權力。辯方認為「教會管委會作為一個整體受權管理教會資金,而不是成員個人受權控制教會公款,因此不可能涉及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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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控方反駁說「只要是受權者的一份子,就有份控制公款。」法官最終採納控方的觀點,即在沒有指定特定委員的情況下,城市豐收管委會的每個委員都被賦予管理教會資產的權力,而不贊同辯方提出「被告不能單獨管理教會資產」的說法。
再次,「挪用」是失信的另一構成元素。關於挪用教會公款的指控,辯方辯解說被告只是把教會公開拿去投資,否認挪用。但法官認為根據證據顯示這些投資都是虛假的。
「就算不用『虛假』這個詞,證據顯示這所謂的投資也不是真的投資,只是在掩飾別的事情。總的來說,證據顯示教會的錢確實是被挪用。」施奇恩在判決書中說。
另外,針對辯方屢次強調的觀點「建堂基金可用作投資,而且投資在康希牧師藝人妻子何耀珊用流行音樂傳福音的跨界計畫,這在教會眾人皆知,因此沒有失信或不誠實。」
法官駁斥這種解釋無法令他信服,「因為在司法定義上,最重要的概念是合法使用權,即使真的是把教會公款花在教會用途上,但如果證據顯示被告曉得自己沒有合法權利這樣用錢,那就算不誠實了。」
至於辯方強調被告向審計師報備交易,證明沒有隱瞞,也就不是不誠實。不過法官說,「在我看來,審計師的看法只在他們所被告知的信息而已。也有證據顯示他們(被告)對管委會隱瞞信息。」
辯方的另一說辭:審計師在庭上供證時說交易記錄是正確無誤的。但對法官而言,「這無關緊要,到底記錄是真是假,這由法庭裁決。」
此外,法官也不同意辯方數次重申的觀點——因為教會在整個過程中沒有任何經濟損失,所以不構成失信。
他在裁決書中反駁道,「就算被告沒有意圖永久剝奪教會的資產,但如果他們意圖只是短暫的剝奪,也算是不誠實。」
「這是確立已久的法律。」法官補充說。
被裁決表罪成立後,六位被告神情嚴肅,他們決定7月14日上證人欄裡答辯,為自己脫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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