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教授張達明法理上回應《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2014 十二月 1日, 星期一 7:48

近年隨著社會對同性戀認受程度的增加,加上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爭議,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律師早前一次講座上就「如何處理性傾向歧視問題」從法理的角度對上述爭議作出反思和建議。

自稱為一個「騎牆派」的學者,張達明律師以一個跳出「贊成或反對」的定位,以理性的角度進行探析和對話。就應否立法的問題上,張律師坦言對同性戀的接觸面不夠,需要先去了解目前他們受到歧視的情況。

作為一個基督徒,他認為沒有特別需要保留權利去譴責同性戀的人。雖然《聖經》認為同性戀是罪,但耶穌也沒有特別譴責這個罪,反而他看到耶穌與罪人吃飯、談話,接納和幫助他們。所以他認為並不是與宗教太大的衝突。

相反他認為在法理上的衝突,以及基本良心思想自由和民主多元的角度看,他對立法抱有更多保留和擔心。他指從案例和其他方面足以證明「思想良心自由」一定包含「表達」的自由,正如若法律給予人有良心思考並宗教自由,但卻限制不能表達出來的話,不能說對基本良心思想自由沒有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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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給予「表達自由」的同時,法律上也是可以在特定的情況下及在保障他人的基本權利自由下,可以要求表達接受一定的限制。

另外,他也指出在《國際公約》上的免受歧視不單只是現有的四條,還包括政治和宗教的思想,但相反,性傾向卻沒有明訂在其中,只是在案例上在「其他地位」上免受歧視。

在目前香港社會,他認為最多的是「政治思想」的歧視,如「黃絲帶」的人不能返鄉,以及僱員受到的不公平待遇等可能是非常嚴重。他說,是否也要立法去處理去制訂一個「政治傾向歧視條例」﹖但這個在一個多元化社會上是否是一件好事等等問題值得商榷。

就性傾向歧視立法的問題上,他又認為如果真的要立法「一刀切」的確可以在法理上進行處理,但必須要有客觀持平的調查而不是簡單化的訪問調查。他建議進行更全面涉及不同的範疇的調查,從而就不同的歧視程度來判定緩急輕重,以及衡量立法後所帶來的問題。

最後一點,在一個法治社會法定組織都應該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事。他質疑「平機會」超越法例給予它的法定權力去倡導現有的「四條」以外的歧視問題。他指出九六年的《性別歧視條例》在平機會成立的第六十三條,在第六十四條就劃分了它的職能,在消除歧視方面僅限於男女性別上的歧視,其職責也是促進男女兩性和家庭等。

而平機會也不同於其他組織,是沒有包括「可以接受政府其外委命的工作」的能力,他認為合理的方法是要求政府去擴大平機會的能力,但在此之前,倡導其他歧視條例可說是用政府公帑做一些法例未授權的事。就此點他對性傾向歧視立法有所保留,並強調「越權」將破壞法治。

是次講座由明光社發起,是「關心‧認識同性戀」系列講座之一,在11月23日舉行,邀請了包括平機會委員會主席周一嶽醫生在內多位專家分享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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