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國際人權組織及同志團體不斷向香港政府施壓,政府傾向有意為「性傾向歧視」立法,以保障同志人士免受公眾歧視,保障他們的權益。本文嘗試就著聖經的教導和原則,探討基督徒在「性傾向歧視立法」一事上應有的立場和態度。
平等與差異
聖經告訴我們,當神創造這個世界及人類時,每一個人都是平等的,因為神造人的時候,不論是男是女,都是按著神的形象而造,並同樣委任了人類承擔管理大地之職。表示了人縱使有差異,但不在於階級、種族及性別上,而是在分工及角色上。神造每一個人都有其獨特性,但同時亦有擁有同樣的尊嚴和價值。因此,每一個在社會上的人,不論在政治、宗教、經濟、文化及教育上,都應享有平等的待遇。在新約中記載,耶穌亦藉自己的行動來實踐神對人無私及無條件的愛,不論甚麼人,就算是當時被認為是罪人的稅吏、妓女、甚至是有殘疾的人,耶穌都沒有遺棄,甚至主動關心和接受他們,與他們常在一起。
可是,當社會上有一些人,他們在「性傾向」方面與一般人不同,我們是否也同樣可用根據以上聖經的觀點與及耶穌基督的榜樣,欣然地接納並同意為他們立法,免受歧視?
尊重與責任
首先,創世記第一至第二章告訴我們,每一個人都有神的形象,在神眼中都是尊貴和有價值的。因此,不論是甚麼人,他們在社會中都不應被歧視。以上所說的人,包括社會上所有的人,如同性戀者、囚犯、精神病患者、傷殘人士、濫用藥物者、吸毒人士及妓女。他們同樣有人應有的尊嚴和價值,不論他們的背景和遭遇如何,他們的全人都應得到別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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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聖經亦告訴我們,由於神在創世時已賦予人類職責去管理大地,因此,人有責任承擔起神所賦予的角色,去完成神的使命(創1:28)。按照這推論,人也有責任好好管理及預備自己,以致可以繼續不斷履行人應有的角色和使命。不單是指身體狀態方面,而是靈性方面。
在舊約中,神吩咐以色列人要過分別為聖的生活,要藉聖潔的生命事奉神,而這種生活方式並非只限於以色列人,因為從神創造這世界開始,祂就為全人類定下這要求,因為當人未犯罪之先,神已設立了安息日,第七日是定為聖日(創2:1-3),目的是要人曉得過分別為聖的生活。而要做到分別為聖的只有一件事,就是按著神的心意,以神為中心去生活。因此,在舊約中神藉摩西頒佈了律法,期望以色列人藉律法明白神的心意,靠著神的恩典,順服神的心意去生活。所以我們可以肯定,雖然神愛世上每一個人,同時亦要求各人要彼此尊重,並且要求人要為自己的生命負責,因為人有責任過一個分別為聖的生活,直接一點來說,人要為自己的罪負責。
「性傾向」是屬中性的嗎?
「性傾向」這名詞的出現,正正告訴我們在現今的社會裡有一些在性向方面有異同的人存在著。按照上述第一個原則,只要是人,就有神的形象和價值,因此都同樣當得尊重,這是無可置疑的。因此,不論是甚麼性向的人,在一些社會基本的權益上,包括他們個人在教育、醫療、社會福利、政治及宗教上,都應享有平等的待遇。
不過我們要問一個問題:「性傾向」是否屬道德中性的呢?按照上述第二個原則,從人的本質上,各人雖然都當得尊重,可是若人沒有好好的管理自己,沒有分別為聖的履行本身的角色和責任,這樣所涉及的,就不只是尊重的問題,而是責任的問題。神愛和尊重每一個人,同時祂亦向每一個人討罪,祂厭惡罪惡,人必須要為自己所犯的罪向神交帳。在福音書中記載,耶穌關心和尊重那行淫時被捉拿的女人(但不知道那男人往了哪裡去?),並且赦免了她的罪,可是她仍要為自己的行為和罪負責,並吩咐她說:「以後也不要再犯罪了。」同樣,當一個人犯了法, 他雖然應得到別人的尊重,可是,他卻要為自己所犯的法例負上責任,或是罰款、或是坐牢。因此,尊重不代表無限量地支持及認同某人不正確的行為,甚至要立法去保護他們,確保他們不正確的行為也得著別人的尊重和認同。
「性傾向」一詞已將「性向」的問題中性化。因此任何人對任何人的性向有道德判斷的價值取向,均自然會被冠以「歧視」的罪名。「性傾向」的而且確是一個客觀的事實,因為我們可以從科學或醫學的角度將不同「性傾向」的人分類。可是,我們不要忘記,導致「性傾向」不同的原因,或许不是中性。
同性戀者聲稱,導致「性傾向」有差異的原因,並非只是後天的因素,如家庭和成長的問題,而是先天性的。雖然他們藉不同的科學證據去支持他們的論調,可是大部份所謂的科學證據不過是建議而非結論,並且當中的研究和實驗的客觀性和準確性也受到極大的質疑。如果只根據爭議性大的理論去支持「性傾向」是屬中性的話,則抹煞了個人或社會的責任,因為「性傾向」的差異很可能是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後果,例如:個人、家庭及社會問題。
其次,同性性傾向引伸的還有道德上的問題,因為同性戀人士要求爭取的,不只是個人基本權益上的保障,而是要求大眾社會接受他們的生活方式,尤其在同性性行為一事上,期望得到大眾的接納和認同,並期望可立法保障,以致得到與異性戀人士一樣的待遇。根據聖經的教導,同性戀行為是嚴重的罪,坊間已出版了不少有關聖經如何看同性性行為的書籍,雖然仍有基督徒同志認為有不同的釋經方法,然而他們的論點是斷章取義或不攻自破,因篇幅關係,不在此詳述。聖經教導我們要尊重每一個人,不論他們的身份及背景如何,這是肯定的事;然而尊重並不代表必須認同每一個人的行為,尤其是違背了神心意的行為或生活方式,反而期望我們藉彼此關懷和愛心的表達,引導人認識神,並返回神的心意中,耶穌已為我們作了這樣的榜樣。
讓我們看一個簡單的比喻:正如吸煙已公認會危害健康,但人可漠視自己的健康,繼續擁有吸煙的權利,他們個人與非吸煙者一樣,可得到社會上其他方面的權益。不過,若吸煙人士要求立法,要求非吸煙人士認同他們吸煙的行為是正確的。這樣,就等同於強迫別人認同他們的行為模式,這樣已超越了尊重的範疇,而是強制別人要接受他們相同的觀點,要求別人無限量尊重及支援自己的行為模式,卻完全漠視及不尊重其他持相反觀點的人。
言論自由
同性戀人士的要求,已超越了尊重的範疇,如還要爭取立法,就等同於強逼持相反意見的人接受他們的生活方式和取向,變相是「逆向歧視」。
其次,有法律界人士聲稱,就算是為性傾向歧視立法,也不會像宗教人士一樣想得那麼嚴重,因為當中涉及很多法律的程式,要成起訴也不是隨便或容易的事。本人對法律並不認識,不過我只想到一件事,為何只因為持相反意見,就逼使原沒有必要捲入官司的「異見人士」,墮入法律的陷阱?長遠來說,一般人因著避免墮入法律的陷阱,自然不再主動表態,變相是窒息言論自由,同性戀人士可有更多空間爭取他們認為「合理」的待遇,實屬政治性滲透及吸納。
香港之所以在回歸後仍保持著一定的國際地位,皆因對「言論自由」的重視,回想過去「為二十三條立法」引起廣大市民的關注,幾十萬人上街遊行至名咀一一封咪風波等事件,都說明瞭香港人是尊重和重視「言論自由」。可是同性戀者恃著自己為「社會的小數民族」,要求立法保障他們的「權益」,背後其實是扼殺香港人的「言論自由」,強逼「異見人士」接受他們的觀點,甚至要進行合理的封殺。這是何等不公義的事情。
參考書目:
安克伯.韋爾登著,逸萍譯,<同性戀的真相>,香港:天道書樓有限公司,一九九九年。
斯托德著.劉良淑譯,<當代基督教與社會>,臺北:校園書房,一九九四年。
原文刊登於<伯特利中學基督徒教職員簡訊四月號>, 版權屬伯特利中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