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參議會週四(4日)以23比14通過安樂死法案SB128,容許患絕症的病人選擇取得藥物結束自己的生命,形同「輔助性自殺」。反對人士認為該法案被誤用的機會很高,形容甚為「危險」。
安樂死法案SB128於今年一月份由民主黨籍的州參議員蒙寧(Bill Monning)及伍爾克(Lois Wolk)共同推出。SB128仿效俄勒岡州的安樂死法例,任何被診斷患絕症且壽命不足六個月的成年加州居民,可要求醫生處方藥物,自行服用了結生命。法案亦規定,病人必須有兩名醫生的診斷,並被確定精神狀態正常,有能力為自己做醫療決定。
全美已有五個州有安樂死合法。俄勒岡州率先於1997年立法,其次是2009年華盛頓州及蒙坦拿州、2013年東岸的佛蒙特州及2014年新墨西哥州。
2005年及2007年,加州議會曾討論安樂死法案,但並未得到大多數票接受。1992年,加州選民公投表示反對容許醫生為絕症病人注射藥物達到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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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次安樂死法案再次被推出,很大程度跟一位患末期腦癌的年輕女病人有關。去年,29歲加州居民Brittany Maynard因患上末期腦癌,治療過程非常痛苦,所以萌生早點結束生命的念頭。她的母親及家人全力支持,但卻發現加州不容許安樂死,於是他們專程從加州遷到已有安樂死法例的俄勒岡州,在那裡進行安樂死。Brittany臨死前曾與加州州長布朗通話,表達她的遺願就是能看到加州合法安樂死,為許多像她一樣的絕症病人提供選擇。
推出SB128的伍爾克向議會介紹說,「單單使用藥物治療是一種舒媛,但若病人知道一旦病情再轉壞,他們是有選擇可以結束自己的生命的,這將減輕痛苦,帶來平安。」
反對安樂死的聲音主要來自醫院、醫生、維護生命權組織、宗教團體及傷殘人士維權組織。他們認為,安樂死一旦成為法例,會令一些長期傷殘、老弱人士在不想成為家人負擔的壓力下而選擇提早結束生命。
「這項法案只是為了維護醫生和保險公司的法律責任。」伯克萊殘疾人權利教育和國防基金的資深政策分析員瑪麗蓮.金說,「它亦意味著,那些患有絕症的人的生命是沒有尊嚴。」
共和黨籍的州參議員安德森(Joel Anderson)說,過去他曾有一段時間暫時傷殘,甚至想過自殺以免成為家人的負擔。他亦提到,他的母親因患上癌症,曾被醫生診斷只有數星期壽命,結果她活多幾年。
另一位共和黨籍的州參議員蓋恩斯(Ted Gaines)質疑醫生應如何有道德與病人走過生命末期。他說,「醫生應該消滅疾病,消滅痛楚。醫生卻不應該殺害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