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性戀運動推動者正積極推動性傾向歧視條例(「條例」),為同性婚姻鋪路。有批評者鍥而不捨地指出,同性戀所爭取的「人權」原沒有實質根據,深入查看條例,更不難發現該條例實質嚴重有違「平等」原則。
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召集人黃偉明撰文指,港同運組織今年11月舉行的同性戀運行所採用的主題是「喚醒平等,擁抱不一樣」。他指出,同性戀往往根據聯合國的「人權公約」宣稱不同的人應得到平等對待,但實質上,所謂「平等」的原則有「適用範圍」——只適用於人權公約及現行法例下所賦予的權利。例如「居港權」並不是法律或是人權公約所訂明的權利,因此內地出生的人不能以「爭取平等」為理由要求得到居港權。但另一個例子來看,人權公約訂明人人都有基本的生存權,在此條件下,內地人在港亦應得到生命的保障,而不因出生地而受到差異對待。
他解釋,同運以平權為理由要求與異性戀者「平等」的問題在於,他們以人權公約為理據,卻無視其適用範圍的限制,結果是將法律或人權公約裡不存在的「權利」、即自己的主觀原望目標硬視為基本權利,並將社會現狀視為「不平等」,結果產生一些無理訴求,諸如將別人對同性戀生活方式的批評視為「不平等」;別人不肯認同同性戀行為視為「不平等」;將社會不肯嘉訴同性戀關係如經濟補貼視為「不平等」;將沒認同同性戀的學校教材視為「不平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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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現時同性要求訂立的「性傾向歧視條例」正出現強迫別人認同甚至嘉訴同性戀行為的謬誤——凡批評同性戀生活方式者將觸犯法例。此等訴求違反了另一層面的「平等」原則——認同同性戀生活方式者能表達認同同性戀的言論,但不認同此生活方式者則不能公開表達自己的言論,明顯侵害了同性戀異見者的言論自由,直接違反了「平等」原則,以「喚醒平等」、「保障平等」之名,剝奪別人的自由,違反平等的原則,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