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提案墮胎輔助死亡屬人權 學者斥存謬誤

2019 一月 3日, 星期四 20:24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草擬條文明列墮胎與輔助死亡是人權,圖為聖母升天大學舉行會議及回應。(圖:羅馬主場視頻擷圖)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草擬條文明列墮胎與輔助死亡是人權,圖為聖母升天大學舉行會議及回應。(圖:羅馬主場視頻擷圖)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草擬條文明列墮胎與輔助死亡是合乎人權,羅馬聖母升天大學法學院及普林斯頓大學兩教授均表示文件錯誤把尊嚴視為僅是選擇的自主,並指該思維源於個人主義的思維方式。

聯合國:墮胎與輔助死亡是人權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去年11月1日在日內瓦發表草擬條文,明列「墮胎與輔助死亡是人權」(General comment No.36[2018]on article 6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on the right to life),其未經修訂的草案在日內瓦人權公約會議內提出。

文件第10及11項指出,不應製造「新的障礙」、「應消除現有否定有效獲得安全及合法墮胎之限制」,在項20亦指各州應該允許醫療專業人員「協助希望有尊嚴死亡的受痛苦成年人終止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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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回應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該次的草擬條文,聖母升天大學(Lumsa University)在總部羅馬舉行會議,與會者包括該校法學院教授若瑟.托勒及普林斯頓大學(Princeton University)法哲學教授羅拔.喬治。

尊嚴視為自主權是謬誤

若瑟.托勒在會中反問:「人權基礎是什麼?」,他認為是「在於人的本性必須是作為人,既生於此世就有權利生存。」因此沒有人可以剝奪人的生存權,無論生於任何種族都應該一視同仁。

羅拔.喬治則指,該草擬條文「錯誤地把我們的尊嚴視為僅是選擇的自主,但沒有提出疑問甚麼是正確的選擇,而只是對選擇本身進行評價。」

兩位教授一致認為,該等思維是源於「個人主義的思維方式」,認為一切都是相對沒有客觀的善和惡,任何人都可以選擇走哪條路,如何對待自己的身體不能說對方是對或錯。

人權還是權利? 既得利益者最大贏家

羅拔.喬治指出,人們認為有權利做任何喜歡的事只要不傷害他人,因此墮胎和安樂死等行為不會傷害別人。但羅拔.喬治解釋:「在墮胎情況下會殺死胎內無辜的孩子,這就存在受害者,涉及第三者即使是安樂死。當一個醫療殺戮陣營在社會中被釋放出來,不僅是那些想死的人,第三者最終都會被殺。」

若瑟.托勒認同並表示,由此會產生新的人權,導致出現權利之間的衝突,「未出生的嬰孩的出生權與母親終止懷孕的權利,哪一方獲勝?哪一方佔上風?最終沒有贏家,或是最後只是有利於擁有『最大權利的人』。」

他亦指出,聯合國接受該種的新「人權」將導致發展中的國家產生新的問題,「他們獲得經濟援助可以在自己的國家實施墮胎和輔助死亡。」當人權組織試圖拯救生命的時候會遇到很大的障礙。

人權會衰落 法律應悍衛正義

當放眼未來的人權,若瑟.托勒看到的是會衰落,因此他重申「法律應是在人際關係中用來悍衛正義的工具,應該將該工具轉移到最強與最弱的地方。」

羅拔.喬治更表示有拱任讓人看到真相,「讓他們明白把墮胎和安樂死視為人權是多麼的邪惡。」

他呼籲所有傳統信仰的人都應團結一致。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發表是次草擬條文目的為向各國提供關於第六項生命權的法律指引的途徑,其過程歷時三年,並由172個相關國家的人權委員會中18位專家最終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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