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院大法官日前「釋法」,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幸福盟發起「反對通姦除罪化聯署」反對違反忠貞婚姻的憲法。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第791號解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都違憲,行政院會通過刪除有關刑法以符合司法院解釋意旨。
大法官根據通姦罪(刑法第239條)被指違憲,認為通姦罪限制性自主權,干預個人隱私,導致的不利益大於公益,違反狹義比例原則。
台灣社會重視傳統家庭的價值,高達七成民眾支持通姦罪繼續存在,一如反對同婚合法,憂慮衝擊台灣傳統價值觀,變相鼓勵通姦,挑戰婚姻的忠實之義務及婚姻制度存續的重要價值。
維護基督教家庭價值的幸福聯盟認為,通姦罪為社會生活之基本規範,聯署公開聲明反對「通姦除罪化」,並提出理據:通姦罪有「增強人民對婚姻尊重及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功用;通姦罪有「保護弱勢及下一代」的功能。
幸福聯盟去年發出名為《反對通姦除罪化連署及聲明稿》,指出通姦罪為「社會生活之基本規範」並且有「增強人民對婚姻尊重及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功用,特別是對婦女及下一代的保護。通姦罪並非壓迫女性之法律,台灣的通姦罪可任由一方配偶提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非如其他國家有女性不得向男性提告的不公平現象,若因部份案件有不公平之情事,則應處理「不公平」之個案原因,而非將通姦罪「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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