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世代的人追求公平反歧視,聖經怎樣看歧視?糾正社會錯誤的基礎在聖經?
美國法院特殊服務兒童倡導者羅納德·斯隆(Ronald Sloan)在《基督郵報》(Christian Post)專欄撰文,歧視通常分很多類別:性別、年齡、種族、民族、國籍、殘疾、精神病、工作能力;反歧視法亦包括性別認同和墮胎等議題。
他引用聖經多處提到耶穌的教導,適用於教會作為反歧視的標準。雅各書2章指不可按著外貌待人,穿金戴銀的人進教堂「請人坐這好位上」,卻對窮人說「你站在那裡,坐在我腳凳下邊」,這就是偏待人用惡意斷定人。
馬太福音25章亦指,甚麼時候看見人餓了、喝了、作客旅、赤身露體、病了、坐監,不侍候他呢?「作在弟兄中一個最小的身上就是作在主的身上」 這教導準則同樣應用在好撒馬利亞人比喻身上,幫助任何有需要的人(馬太福音12:50)。
初期教會,說希臘語的猶太人向希伯來人發怨言,忽略了他們的寡婦,使徒就選了七個好名聲、被聖靈充滿、有智慧的人管理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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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隆表示,一個人伸張正義的基礎在於悔改信耶穌,行公義好憐憫謙卑與神同行(彌迦書6:8)是原動力,作為糾正社會錯誤的基礎。
總而言之,「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雅各書2:17),幫助有需要的人,支持那些遭受歧視的人,是美好而必要的活動。那些沒有通過他們的行為表現出基督教信仰的教會有禍了(雅各書 2:18)。但是,根據聖經和基督教運動的整個歷史,這樣做並沒有解決我們的罪的根本問題,完全相信耶穌作為救世主的救贖工作並跟隨他為主,才是永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