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關於同性戀的經文:為什麼它是不對的

2024 八月 15日, 星期四 10:51

聖經對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包括性行為。當涉及到同性戀這一話題時,聖經一致地將其視為違背神為人類關係所設計的計劃。本文探討了幾處關於同性戀的關鍵經文,並討論為什麼根據聖經的教導,同性戀是不正確的。

1. 創世記 19:1-11 - 所多瑪與蛾摩拉的故事

聖經中最早提到同性戀行為的記錄之一是所多瑪與蛾摩拉的故事。在創世記第19章中,兩位天使來到所多瑪城,而城裡的男人要求與他們發生性關係。這種侵犯行為受到了譴責,最終,因為這些城市裡的廣泛罪行,包括性不道德,神毀滅了所多瑪與蛾摩拉。

2. 利未記 18:22 和 20:13 - 明確的禁令

利未記中包含了對同性戀行為的明確禁令。利未記18:22指出:「不可與男人苟合,如同與女人苟合;這本是可憎惡的。」同樣地,利未記20:13也宣告:「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這些經文清楚地表明,同性戀行為被視為罪惡,違背了神的誡命。

3. 羅馬書 1:26-27 - 新約的觀點

在新約中,使徒保羅在致羅馬教會的書信中談到了同性戀問題。羅馬書1:26-27描述了那些遠離神的人如何被「可羞恥的情慾」所支配,包括同性之間的關係。保羅寫道:「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欲火攻心,彼此貪戀,男與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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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哥林多前書 6:9-10 - 將同性戀列為罪行之一

在哥林多前書6:9-10中,保羅再次談到這一問題,指出那些行同性戀的人無法承受神的國度。經文寫道:「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娈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這節經文將同性戀與其他不符合神旨意的罪行並列。

為什麼根據聖經,同性戀是不對的

聖經一致的訊息是,同性戀不是神對人類性行為的計劃的一部分。從創造亞當和夏娃開始,聖經將婚姻描繪為一男一女之間的聯合(創世記2:24)。這種設計旨在反映性別的互補性,並完成神「生養眾多」的命令(創世記1:28)。相對而言,同性戀行為被視為對這一神聖秩序的扭曲。

此外,聖經對性行為的教導根植於我們的身體是聖靈的殿(哥林多前書6:19-20)的理解中。從事違背神設計的性行為被視為對神和祂賜予我們的身體的褻瀆。

結論

聖經對同性戀的立場很明確:它被視為罪,是違背神對人類關係設計的行為。經文呼籲信徒按照神的旨意生活,其中包括尊重祂對性行為的設計。雖然這一訊息在當今社會可能具有挑戰性,但聖經不僅提供了指引,還為那些尋求遵守神話語的人帶來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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