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認識犯過姦淫的嗎人?你是幫助了受害者或姦淫者,還是使情況更糟?
為什麼對許多人來說,姦淫這種行為這麼難以原諒?
女性往往比男性更容易原諒姦淫。你認為這是為什麼?
27「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28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29 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彎出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裡。30 若是你的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下入地獄。31 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她休書。』32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做了姦淫;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馬太福音 5:27-32)
探討
(第28節)「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
這裡「淫念」的字面意義是「渴望某物」,既可以用於正面,也可以用於負面的情境。在此處根據上下文,是負面的。
法利賽人通常認為罪是已經犯下的行為,但耶穌將罪定義得更深。罪首先是心靈的問題。
只有ESV版使用「intent」(意圖)這個詞,而其他譯本則用「以」或「為」來表達淫念。無論如何,這不僅僅是看見婦女並產生欲望。某位解經者指出,這段經文意味著想讓她也動淫念,這就是意圖。姦淫的意圖,而不僅僅是簡單的一瞥。情慾是走向姦淫的第一步,就像大衛對拔示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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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節)「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
耶穌並不是在說既然心裡已經犯了罪,就可以去實行行為。相反,他是在指出人心的罪性。誡命已經被破壞,不要讓情況變得更糟。
(第29節)「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
耶穌在此特意對男性說話,提到眼睛。男女天性不同。男性通常因所見而動情,但女性則通常在關係中因渴望情感親密而產生情慾。
對於男性來說,情慾是一個事件或一系列事件。而對女性來說,它是與關係有關的、一個過程。若男性看到性犯罪的機會,不管關係如何,他可能會採取行動。但若女性在關係中看不到好處或無法滿足情感需求,她通常會終止關係,因為她的情慾驅動力來自於關係。
另一個在現代常見的罪行方式是觀看色情內容。根據《基督郵報》本週(10.22.24)發表的一篇文章,75%的基督徒男性觀看色情內容,而40%的基督徒女性也是如此。更糟糕的是,49%的基督徒色情觀看者對其行為感到「舒適」。
一些基督徒認為觀看色情不如真正的姦淫嚴重,但這並非耶穌的觀點。否則,他不會提到眼睛。色情內容比普通情慾更進一步,可能讓我們更接近真正的姦淫。
我曾在新墨西哥州阿爾伯克基擔任雜誌編輯時,我們附近開設了一家與性相關的商店。我們想了解這對當地的影響,於是進行了研究,查閱這家店開業以來的犯罪紀錄。我們發現第一年中,該警區的性犯罪案件增加了350%。情慾是一股強大的邪惡力量。
有趣的是,在馬可福音9:43-47中,提到要砍去腳,可能因為我們的腳帶領我們去犯意圖的罪。
(第29節)「彎出來丟掉。」
早期有基督徒將此句字面理解,挖出自己的眼睛,甚至自我閹割。然而,耶穌並不是在指示門徒實際上去殘害自己或挖出眼睛。若真是如此,我們將會有許多眼盲的門徒。這是一種誇張手法,也出現在箴言23:2:「你若是貪食的人,就當拿刀放在喉嚨上。」我們當中有誰會在感恩節餐桌上割喉呢?
顯然,耶穌的門徒和其他人一樣受到情慾的影響,但他們並沒有挖出眼睛。耶穌是在強調性罪的嚴重性。一次姦淫可能會極大地改變一個人的生活,並往壞的方向發展。因此,我們必須採取必要的行動來消除並抗拒這種誘惑。
你是否可以舉出一個為了防止誘惑或罪而切斷的事物的例子?
要戰勝這罪需要被「割除」的並非眼睛或手,而是心。我們的罪心必須除去,並被刻有神律法的新心取代。請記住歌羅西書3:5, 9-10:「所以要治死你們在地上的肢體:淫亂、污穢、邪情、惡慾,和貪婪,貪婪就與拜偶像一樣......你們既脫去舊人,和舊人的行為,穿上新人。這新人在知識上漸漸更新,正如造他主的形像。」
(第29節)「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裡。」
耶穌在登山寶訓中提到地獄三次,在此經文中提到兩次。這顯示了此罪的嚴重性。地獄是一個讓失喪之人永遠受苦的地方。有些人認為地獄是暫時的,或最終神會用地獄消滅罪人。然而,這不是耶穌對地獄的描述。耶穌談論地獄是永恆之地,無法逃離。神對罪的看重程度,以致於祂將人送入這地方。而情慾與姦淫是如此嚴重,以致於讓人陷入地獄的危險中。
你認為神為何如此嚴肅看待此罪?
(第30節)「若是你的右手叫你跌倒,砍下來丟掉。」
耶穌對手的表述與對眼睛的一樣。這並非指偷竊。在古代,手可能因偷竊被砍斷。但這段話的上下文不是偷竊,而是性罪。這句話描繪得很生動,手也可涉及性罪。所以耶穌直接談到這罪,性罪無論是與人共犯還是自犯,在神眼中同樣嚴重。
接著,我們快速從情慾與姦淫轉向離婚。在此語境中,兩者有關聯。我們来更深入地探討。
(V.31)「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她休書。』」
在這段話中,耶穌沒有像往常那樣以「你們聽見有話說」開始,而是簡單地說:「又有話說」。這表明這部分經文直接與前面的內容相關。因此,貪戀與離婚之間存在某種關聯,尤其是對男性而言。這兩部分內容都將貪戀和離婚等同於姦淫,因此它們是相連的。
還應注意到,這裡提到兩種罪。姦淫是死罪,而離婚則是民事罪。若被抓到姦淫行為,姦夫淫婦可被處死(利未記20:10);但離婚則不然。
乍看之下或許不覺得,但律法關於離婚的原始誡命實際上是為了保護女性免受虐待和遺棄。她擁有法律地位。然而,隨著時間推移,猶太領袖改變了這一觀念。
在新約的背景下,離婚變得很容易實行。離婚通常是由男性提出的,這可能會讓女性陷入困境。女性通常依賴男性謀生,因此被趕出家門往往導致貧困。離婚是毫無憐憫之举。
耶穌在其他地方說過,摩西之所以允許離婚是因為人心剛硬(馬太福音19:8)。但對女性的影響仍然是相同的。在舊約中,路得並非離婚的受害者,而是成為了年輕的寡婦。然而,結果仍然是困窘。
(V.32)「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了姦淫了;人若娶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對許多基督徒來說,這是最難接受的經文之一。
你認為這段經文為何讓許多基督徒感到難以接受?
在早期美國的阿拉巴馬州,夫妻若要離婚,必須經法院批准,並經由州立法機關投票通過。這讓離婚變成了極大的羞恥。此外,在聖經時代,婚姻通常是在潛在伴侶還是孩子時就安排好的。然而,極少數的婚姻最終以離婚收場。情況已經改變了。
如今,我們生活在一個超過50%的婚姻最終以離婚收場的文化中--甚至教會內也不例外。而且許多人經常再婚。
有趣的是,使徒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中對離婚做出了例外規定。在那裡,保羅說若婚姻中的不信者想要離開,就讓他們離開,信徒可以自由再婚。這告訴我們一些有關耶穌對離婚教導的事情。耶穌的教導並非詳盡無遺,而是針對所提到的姦淫主題所作的限制。因此,我認為還有另一種允許離婚的情況:身體虐待。我無法從經文中證明這一點,但我認為殘暴對待妻子的男人違反了婚姻誓言,應當離開,以保護女性的生命安全。
雖然耶穌指出娶被休之人是犯姦淫,但神也會饒恕。再婚者是否應該再離婚以解決這個問題?不。瑪拉基書2:16說神恨惡離婚。這只會加重不良情況。相反,若過去做錯了事情,應讓神饒恕,並在彼此和對神的奉獻中生活下去。
詮釋
另一段新約經文也涉及貪戀,即約翰一書2:16-17的著名經文:「因為凡世界上的事,就像肉體的情慾、眼目的情慾並今生的驕傲,都不是從父來的,乃是從世界來的。這世界和其上的情慾都要過去,惟獨遵行神旨意的是永遠長存。」
既然罪惡的情慾將會過去,我們就應當將它們從我們的生活中除去。
對我們而言似乎微小的事,對神來說可能是大事。情慾並不是無害的感受;它是婚姻和生命的毀滅者。
在隱秘的罪上,我們必須保守自己的心。有時,我們周圍的人並不知道我們正陷於某些罪中,例如情慾。除非我們表現得很明顯,否則我們可以將它隱藏在內心。因此,我們必須保守自己的心。
我們生活中所接納的事物最終會顯露出來。若我們充滿情慾、不義之怒或其他隱秘罪,我們可以確信它最終會表現出來。我們心中接受的東西會充滿我們的思想,最終會通過我們的身體表達出來。因此,要接納屬神的事物,例如聖靈的果子(加拉太書5章)的行為。進入我們心中的事物會顯現出來。
應用
你能做什麼來征服生活中的情慾?
避免情慾:以下方法適用於所有隱秘的罪,不僅僅是情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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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主承諾,你想要保持眼目的純潔(「我與我的眼立約,怎能戀戀不舍地觀看處女?」約伯記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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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將自己置於可能誘發誘惑的弱點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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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周圍環境,包括娛樂、社交媒體和社交場合。
征服情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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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屈服於誘惑,立即認罪並遠離誘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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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建立一種可以信任的關係,向某個人坦誠隱秘的罪,他能為你禱告並在這方面堅強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