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反性傾向歧視立法

2005 三月 8日, 星期二 16:03

素來以為「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只理「政治」,原來「性事」(sexuality)他們也有興趣。下次收到他們的募捐信時,我想人人都應多作考慮了。若然他們辯說這又是一次誤解,我想他們的中文譯名確給人一個這樣的印象。

推動異常性取向合法化、保護化及排他化的人,通常會訴諸聯合國人權宣言,並認為世界正邁向自由多元,因此絕大多數人持守的傳統價值,必須向少數前衛意識的人讓路。基督徒聯同世界沉默的大多數,反對這種「政治矯枉過正」(political correctness)的做法。

歐美式人權、民主及自由思想的實踐方式,所產生的問題和垢病,在西方學界已引起很多批評,何況以拾人牙慧方式,強加於具有傳統華人文化價值的香港,怎不引起各界非議。施政、立法及輿論者,不可不引以為戒。前一陣子,民政事務局余志穩先生聲稱:支持「同性戀是天生」的學說是主流意見。我想,余先生肯定是缺乏常識,才會作出如此判斷。什麼是「主流」?若然沒有四分三,至少也有三分二,才可稱為「主流」。然而,我實在看不見西方學者的討論中,有符合他所宣稱的現象。贊同社會認可有異常性取向的人,很容易會辯稱——孌童癖、同性戀、性變態、性虐待、戀物癖及人獸交等——都是性的不同表達方式(這是香港大學某教授的觀點),社會理應接納,因為他們的行為取向是天生如此或遺傳而來,是「曲」不能變「直」的。鼓吹者希望以生物性(biological)理由來作開脫,但年初美國醫學界經仔細研究後,發表報告說:他們找不到一對基因,可被稱為同性戀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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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百步,縱使這種異常性取向,確是源自與生俱來的基因失調或分泌不均,但是否因此,這種行為便可以在法律和道德領域上被接納呢?若然,國際特赦及世界人權組織,便該考慮將通姦、賣淫、亂倫、自殺、賭博、酗酒及吸毒等背反社會規範的行為,都納入非歧視的類別了。因為他們同樣可辯稱,他們的行為是由一種不能自控的本能衝動所驅使;而且,這是一個成年人,在不傷害別人或雙方同意情況下的自願選擇。試想,在幼稚園否決一個孌童癖的人任職,是合理還是歧視呢?試問,有一個慣性強姦犯,在沒有監管情況下成為你的鄰居,你喜歡嗎?假設,港大有關部門要從事一項性事研究,卻聘請了一個有異常性取向的調查員,常色迷迷地望著調查對象詢問問題,你認為這項研究能成它a進行嗎?

我們對現行的反歧視條例提案完全沒有理解錯誤。我們不會像國際特赦組織天真地以為這法案真的只在「職場」(workplace)、「教育」(education)及「服務」(service)範圍禁制歧視。其實這法案引申的涵義,是超乎鼓吹者或贊成者所能想像。基於歐美的經驗,我們明白這條法案背後預設理念的混淆,也明白倡議者希圖含糊地將「性取向」夾雜在其他與生俱來的權利行列中,然後瞞天過海地通過。尤有進者,這法案猶如一把刀,刀背是保護所謂受歧視的人,但刀鋒卻是直指社會大多數未能認同這種想法的人。若然這裡的所謂「歧視」是指道德範疇內異議而產生的輿論張力,那麼便需要通過教育和對話方式來尋求共識與緩和,不是在社會闡論仍有大分歧的時刻,強行立法,建立一堵道德的「柏林圍牆」。這樣只會帶來社會的不穩定與不和諧。

我們基督徒不歧視宗教信仰或道德價值與我們不同的人,也不願將自己的想法強加於別人身上。不過,教會某程度上作為社會的一個「輿論」群體,我們有責任在一條新法律被通過之先,從我們的觀點,代表社會上很多有相同見解的人,表達這條法律引申的道德涵義和隱含的社會危機;並且陳明條例草案若被通過後,對婚姻、家庭及個人核心價值所帶來預見的衡擊。

我們作為一所華文粵語的教會,寫信給一份英文報刊,除了對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發言人(我想她大概是代表該會發言吧),對本會文章種種誤解作出澄清外,也希望《南華早報》及其他報刊,在傳達香港不同意見群體之言論時,能客觀、持平與公允,那麼你們便能達到傳媒作為社會良知的責任了。我們教會位處香港心臟,內裡有著不同類別的專業人士,都未能認同某些媒體這種預作結論及未審先斷的做法。若然像《南華早報》先前引發起我們回應的文章,只抽取相同意見者訪問,然後斷章取義地歸納和聲稱:「主流(mainline)教會的意見是不反對立法。」我們實不感苟同。

全港約有1300多間基督教教會,調查樣本(sample)不算多,要找出什麼是主流意見,事實上並不困難。只要每間教會發予一張問卷,相信匯集回來的答案,必然是明確清晰,而且甚具代表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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