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不是藥 —— 立法真能消除歧視嗎﹖

2005 五月 24日, 星期二 14:05

舊約律法制訂繁複

神給了摩西十誡,猶太人就十誡命,寫成了600多條律法。例如,十誡裏有守安息日的條例。在安息日作工是足以被治死的。因為後果嚴重,必定要對「作工」作明確的定義,因此律法又引申出许多條文。比如,什麼才算是「作工」呢﹖在安息日做飯算是作工了嗎﹖走很長的路到聖殿又算不算﹖這些都由宗教領袖詳細考慮後訂明細則的。耶穌常常提及的「文士」就是那些負責把含糊的條文細節化的人,他們的角色就像今天的「基本法委員」一樣,把律法變成為具體可行的條文。

舊約律法的制定很複雜,不能在所有情況都劃一執行,就像我們今天所講的法律,也有需要「豁免」的情況,而這些特別情況往往成為爭論不休的熱點。例如安息日裡說明人人都不可作工,那麼如果醫生遇到一個垂危的病人,怎麼辦呢? 醫治他是否觸犯了守安息日的法呢﹖於是文士們便在律法書上又多加一條:若在安息日有急症,醫生只能把病人的性命保存下來,再多的診治工作就是觸犯安息日的法。

性傾向歧視法的爭議和本質

總的來說,律法的精神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人打掉我一顆牙的話,在律法上我有打掉他一顆牙的權利;假若我不小心打掉他兩顆牙呢﹖在律法上他也有權再打掉我一顆。律法就像立法會樓頂塑像手中的天秤,是絕對平衡和公平的,誰也不超越誰、誰也不虧欠誰。律法的背後就是勢力的均衡,以此來維持和平。這就像戰場上雙方用火力相等的武器互相對峙,雙方都不敢開火。可以說,我們的世界都是建築在這個「和平」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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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人的生活裏也有很多「河水不犯井水」、「各家自掃門前雪」的想法,似乎大家都在和平共處,互不侵犯。但再仔細想一想,這是和平嗎﹖不,這只是表面的、消極的和平。在權力平衡時,彼此能得一時的平安,一旦勢力失去了平衡,和平的局面必立即瓦解。律法是什麼呢﹖律法只能維持表面的和平,但根本不能消除人內心的仇恨和憤怒。律法不能帶給世界真正和永遠的和平。

其實,今天的性傾向歧視法跟安息日的誡命相類似,就是如何對性傾向歧視者/犯安息日者施行懲罰的討論;探究如何定義「性傾向歧視」,以及誰可獲得豁免等問題。

正反雙方都努力地從法例上爭取自己應該擁有的權利,沒完沒了的爭論下去。然而我們應該超越複雜的立法問題,作更深刻的思考。立法固然能阻嚇歧視行為,但真能消除人心裡的歧視和誤解,帶來真正的和平嗎﹖我們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一方面是因為法律不能達到真正消除歧視的目的,另一方面會無形中令社會產生「同性戀是對的」的錯覺,使反對聲音漸漸消失。

總結

聖經裡清楚指出了同性戀是神所恨惡的(見創19:1-13,利18:22,20:13,羅 1:26-27,林前6:9-11,提前1:8-10) 。比起立法問題更需要關心的,是有信徒不顧神的律法,因私慾迷惑心裡頑梗,把神絕對的真理相對化,拒絕神的標準。教會要宣佈神不變的愛,同時亦要明確地讓信徒明白神的法都是因愛的緣故給人的,儘管人不能完全明白聖經裡的法,但亦要相信這是出於神的愛,並且帶著信心順服神的話語。

附錄:

《聖經》裡與同性戀有關的經文

[創 19:13] 我們要毀滅這地方;因為城內罪惡的聲音在耶和華面前甚大,耶和華差我們來,要毀滅這地方。」

[利 18:22]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利 20:13]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羅 1:26]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

[羅 1:27] 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羅 1:32]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

[林前 6:9]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

[林前 6:10]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林前 6:11]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

[提前 1:8]我們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

[提前 1:9]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

[提前 1:10] 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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