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塔光聖經講座 再論「神的公義」(續)

2008 一月 2日, 星期三 4:11

公義是什麼意思?公義公平的標準又是什麼?其標準由誰來把握?既然神是公義公平的﹐那麼如何看待地上不公不義之事?基督徒該如何用自己的行動來表彰神的公義公平?日前紐約南塔光舊約聖經講座,就專門探討了此類信仰難題。

南塔光聖經講座 再論「神的公義」

如何衡量一個公正公義的審判官呢?第一是有特別的權柄,第二要控制審判局面、第三是賜給每個人公正平等的權利、第四是有令人信服的解釋和見證證物證詞,第五他可以作出公義公平的決定。

但顧奇偉牧師表示,基督徒所信仰的神遠遠超過地上的審判官,耶和華神同樣具有上述特點﹕他不但創造天地萬物,還管理萬物;他按照世人的行為道德來審判人(結7:27,24:14,33:20);他審判完全公義公平( 創 18:25,詩9:4,67:4,72:2,75:2,96:10)。

儘管聖經中的人物提出過有關上帝公義的難題(比如約伯記8:3,9:2、20等),但神作為最後審判者的資格卻絲毫不受虧損,反烘托了他的公義性,因為他獨具慧眼,可看透人的內心,洞察動機和真實德行性。

例如撒上16:7中耶和華卻對撒母耳說:「不要看他的外貌和他身材高大、我不揀選他、因為耶和華不像人看人、人是看外貌、耶和華是看內心。」對此,顧牧師表示,該經文表明神揀選大衛王的預定美意。

Like Us on Facebook

此外詩44:20-22是詩人對神公義的呼求,「倘若我們忘了神的名、或向別神舉手、神豈不鑒察這事麼。因為他曉得人心裏的隱秘。」在耶利米先知時代,先知看見罪人的陷害便高聲禱告說:「按公義判斷、察驗人肺腑心腸的萬軍之耶和華阿、我卻要見你在他們身上報仇。因我將我的案件向你稟明瞭」(耶11:20)。

接著,顧牧師又指出在舊約時代審判官的責任不僅是聽取見證人的證詞、攝取證據,對被指控的人的過犯作出審判,還包括發現犯罪者、聽證,為無辜者和罪人辯護,定罪執行。

比如當掃羅王的性命倖存的時候,大衛說:「我父阿、看看你外袍的衣襟在我手中。我割下你的衣襟、沒有殺你、你由此可以知道我沒有惡意叛逆你。你雖然獵取我的命、我卻沒有得罪你。願耶和華在你我中間判斷是非、在你身上為我伸冤。我卻不親手加害於你。古人有句俗語說、惡事出於惡人。我卻不親手加害於你」(撒上24:11-14)。

在出埃及記34章6節中,耶和華宣佈他的美德具有憐憫、慈愛、忍耐、信實、赦免之恩的同時,還指出他「不以無罪的為有罪」的審判官公義公平。另外在諸多經文中可見審判官的嚴厲(賽1:18,耶2:9等)。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從聖經中人物的名字可見神是罪惡的審判者,例如但以理意為「神是審判者」,代上11:35節中的以利法勒也是同樣的意思。

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