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院將審變性人婚姻案 一男一女婚姻遇危機

香港近日出現變性人向高等法院申請覆核婚姻權利的首宗案例,並獲批准排期審理,令人關注到香港《婚姻條例》所規定的一男一女婚姻會否遭到挑戰。

據本地媒體報導,案中由男變女的變性人約在五年前於香港的公立醫院完成變性手術,現時無論樣貌、外表、心理狀況及社交生活均與一般女性無異,其身分證上的性別亦已改為「女」;但根據香港法例,出生證明書的資料不能更改,故性別一欄依然列明是「男」。

現年20餘歲的事主在兩個月前向婚姻登記處申請與男友註冊結婚。婚姻登記處按一貫做法,翻查雙方的出生記錄,發現事主出生時是男性。根據香港《婚姻條例》第21及40條的「一男一女」字眼,事主及其伴侶的結婚申請即違反了條例中要求雙方必須是一男一女的規定,登記處因而拒絕為其主持婚禮。

事主遂尋找法律諮詢,委託律師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控告婚姻登記處做法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目前已獲批准排期聆訊。

由於本案屬於香港的先例,法庭的裁決將會直接影響到日後的相關案件,如同性戀者婚姻權利、變性人婚姻權利、市民性別界定等,因此值得公眾重視及關注;特別是一直與同性戀運動爭戰的基督教會及維護家庭組織。

準變性人結婚 變相為同性婚姻開路

代表事主的韋智達律師向傳媒聲稱,他們「並非要求法庭頒令同性婚姻合法」,只是「要求法庭應該支持《婚姻條例》中的『女』,除了是天生女性外,也應包括變性後的女性」。

可是,另一方面,韋律師指控婚姻登記官「跟從《婚姻條例》第21及40條的『一男一女』字眼」,而這是「有違《基本法》37條『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權利受法律保護』」,以及「《人權法》第14及19條保障市民私生活及家庭不受無理或非法侵擾、家庭這自然基本單位受保護、適婚男女有權結婚等條文」的。韋律師不但要求法庭頒令撤銷婚姻登記官拒絕為其證婚的決定,甚至聲明婚姻登記官錯誤理解《婚姻條例》或有關條例違憲。

若這種指控一旦被法庭判決成立,不排除會被同性戀運動人士利用,以所謂「婚姻自由權利」、「適婚男女有權結婚」等為論據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進一步爭取將《婚姻條例》擴闊至男人與男人之間、女人與女人之間、甚至是變性人之間,破壞一男一女傳統婚姻的家庭基礎。

去年香港社會曾就是否將同性伴侶列入《家庭暴力條例》保護範圍內而鬧得滿城風雨。當時有教會及基督教組織高調地發出反對聲,指《家庭暴力條例》一直只適用於有婚姻關係的人士,及有猶如婚姻的關係,若也覆盖同性同居人士,那就等於承認同性同居者是「猶如婚姻關係」,亦是間接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屆時將為同性婚姻大開綠燈。

今次有變性人申請結婚得到法律承認一案亦類同,一旦法庭創下先例,日後或有更多同性戀者使用司法覆核方式引入同性婚姻。

承認變性後性別 混淆自然性別界定

按照目前香港《生死登記條例》規定,任何人都不得更改出生證明書上的資料,包括性別,是尊重自然生命及生育的一種原則;但是香港法律卻又自相矛盾地容许市民更改身分證上的性別,形成了法律上的灰色地帶。

現行法律而論, 變性人雖可獲得社會上的接受,但並沒有法律上賦予的地位。本案中的事主亦正在意圖爭取變性人的性別得到承認,以得到一定的法律權利及保障。若此案得勝訴,恐怕日後香港社會將會遇到更多有關性別界定方面的混沌。

從基督教觀點看「變性」

現今由神學角度探討變性課題的書籍資料很少,唯有福音同盟決策委員會(Evangelical Alliance Policy Commission / EAPC)的一份2000年報告;其中指出申命記22:5「禁止男穿女裝,反之亦然」及申命記23:1「禁止閹割」,但光靠這些來針對變性人的議題是不足夠的。牧者們呼籲有需要更可靠的解經、合理的詮釋與落實,以對變性課題有更整全的看法。

馬來西亞福音聯誼會曾於2006年舉辦過一次有關「變性」講座,會上黃國基牧師表明了「上帝創造,男女有別」。在創世記1:27説明上帝照著祂的形象造男造女,「男女兩性有別」乃是上帝所命定的。

黃牧師説:「因此,模糊男女間的分別,便是違反上帝創造之原意與秩序。我們沒有選擇生身性別的自由,因此,男的當做個好男人;女的也當做好女人的本份。以變性為出路…這是崇尚個人主義,獨斷獨行,形同叛逆。亞當的墮落歪曲了上帝創造的美好秩序。因此,變性傾向是罪在創造中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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