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4月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新规例于下周四(5月1日)起施行。这是2010年后,宗教局再次修订《实施细则》,进一步规管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活动。
现时在中国的"合法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天主教和基督教。《实施细则》所称"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即香港、澳门等都为规管对象。
《中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首于1994年推出,后在2000年公布有关《实施细则》,2010年细则曾对细则作出修订。对比2010年条例,今次修订新增了涉及国家安全的元素,并且在具体活动上的规定更细节及严格。
原有的《实施细则》仅有22条,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共有5章38条,在第一章"总则"新增了"境内外国人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接受中国政府依法管理;不得利用宗教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得违背中国的公序良俗。"
集体宗教活动须经重重手续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在"集体宗教活动"(第二章)及"宗教交往"(第三章)方面。与此前的规定对比,在执行方面明显更严格,亦更多细节。此前"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可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道。而新例新增"集体宗教活动"规例,规定外国人必须在专为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提供"专场服务"的宗教场所或"临时地点"活动。而所谓"临时地点"是指向宗教局申请,并要"接受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外部亦不得放置宗教标志物。
所有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都要与为其提供"专场服务"的宗教场所签订协议,并经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活动次数、活动人数等都须向宗教局备案,意味外国人在国内合法集体宗教活动须经重重手续。
神职人员讲员及内容均须"符合资格"
在"宗教交往"一章,规定外国神职人员必须经国内宗教团体邀请并经宗教局同意才可以进行讲道。新例列出讲道者须符合"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无敌视中国的言行,无宗教极端思想倾向"、"拟讲授的内容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干涉中国的宗教事务,不违背中国的公序良俗"等"资格"。此外,亦要向宗教局提交有关讲员的背景情况、宗教教职身份、入境身份说明,拟讲授的主要内容亦须供经有关部门审查。
新例亦对"携带超出本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有更详细的规范,亦明文规定超额的宗教用品须经宗教局批准及向海关申报。又明订禁止"散发性宗教印刷品以及宗教音像制品"进境,比起2010年规定更严格。
"交往对象"须"符合要求"
新例更仔细规管了与外国宗教组织及成员交往的对像,必须要「对中国友好、在所在国(地区)有合法地位或者身份,提交「内容包括交往的目的、事项、时间、地点、人数」的申请书。在前例下只须经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再报国家宗教事务局;而新例则直接交由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除以上外,新的细则更加强限制了外国传教士,不得"接受中国组织及公民宗教性的捐赠"、"组织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并禁止"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宗教活动"。
2025《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