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溫州三江教堂在29日被政府拆除,事件被定為「溫州教難」。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在當日登出了《浙江日報》一篇名為《違法必糾 執法必嚴》表明支持浙江政府「三改一拆」政策。
該報導寫道:「自『三改一拆』拉開大幕以來,廣大黨員幹部緊緊依靠群眾支持,堅持運用法律武器,雷厲風行,拔除了一批『三硬釘子』。無論背景有多深,後台有多硬,充分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違法建築一視同仁」,又寫道:「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有的地方,有的違建者,無視法律法規,罔顧三令五申,軟磨硬泡,假拆真拖,欺騙輿論,愚弄群眾。以宗教等各種名義,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干擾依法拆違,產生了很壞的社會影響。」
普世社會科學研究網上楊凱樂撰的一篇文章《拆除十字架運動中的法律問題》指出,連番拆毀教堂及十字架的行動違反憲法性法律《立法法》及省《浙江省地方立法條例》,存在嚴重法律漏洞及問題,執法手段及方式亦違反行政法治原則及法律程序,值得反思。
文中指出浙江拆除教堂及十字架行動的啟動是源於去年2月制定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開展「三改一拆」三年行動的通知》,該文件首句即點明「省政府決定,自2013年至2015年在全省深入開展舊住宅區、舊廠區、城中村改造和拆除違法建築(簡稱「三改一拆」)三年行動。」。同年7月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浙江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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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年3月開始,杭州、寧波、溫州等地教會收到通知:以「違章建築」及存在安全隱患為由,要求整改否則強行拆除十字架甚至教堂等建築。這種執法措施引發了眾多教會信徒聚會,以和平表達訴求的行動。浙江尤其是溫州的政教關係之爭由此產生。
浙江省處理違法建築規定違憲
但是楊指出,《浙江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本身存在制定主體的錯誤,因為依據《立法法》的規定,浙江省行政區域內特別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所以《違法建築處置規定》的制定而言,享有法定權力的不是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而是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
楊又批評《浙江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的制定程序不明。因《立法法》有規定,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制定地方性法規過程須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以保證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按照執政黨的政策表達就是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而《浙江省地方立法條例》亦有法條規定地方性法規案時須向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各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機關、組織和專家、學者征求意見。他表示難以相信「三改一拆」的決議已按規定聽取宗教界意見。他
他促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公佈審議記錄,以確認如此重大事項是否經過三次審議,以及是否及時印發省人大代表、各市、縣、區人大常委會、宗教局、基督教兩會及學者征求意見;並且第一次審議後,是否進行了調查研究,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
拆除十字架執行手段違反行政法治原則
他又指出,拆除十字架的執法手段更違反行政法治原則,因《規定》訂明對違法建築可根據不同情況採取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沒收並罰款的不同措施,若不自行拆除或申請拆除,則可採取強制拆除的行動。但縱觀今年種種拆除十字架的運動中,基本都只有通知限期拆除,否則就強制拆除,完全沒有限期改正等可采納措施,因此是違反行政法治原則。
執法方式違反法律程序
浙江相關部門拆除十字架或教堂的執法方式亦違反法律程序。文章特別指出強制執行拆除的決定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催告程序已經完成;2、催告期滿,教會仍不履行行政決定;3、教會無正當理由,但連番的拆除行動裡,催告程序完全失蹤,甚至行政部門發出的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都沒有直接送達當事人,違章戶不是從政府官員手中接收,也不是從郵件中收到催告書,而是從建築牆面上看到上述通知。楊表示,這種通知不能視為公告,「因為若公告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事先得經過催告、催告期滿仍未履行行政決定、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等程序;如強制執行決定作出,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亦未自行拆除或申請拆除,經有效送達的公告後,方能強制拆除。」
他認為浙江政府在拆除十字架運動中所用的執法依據違反憲法性法律《立法法》,執法依據的制定主體錯誤並且制定程序的正當性亦受到有理由的質疑,直斥浙江省人大常委會越權立法,強制執法的手段亦違反了法定程序,「沒有事先的催告,或者催告沒有使用書面形式,未直接送達當事人,沒有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救濟的途徑和期限。執法部門對法律、法規如此陌生,以至於連執法自身的依據即《浙江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中的法定程序要求,都未能得到遵守。」促浙江政府以人民利益最大化為立法及執法依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