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內政部近日同意跨性別人士無須摘除性器官,便可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
2008年內政部強制規定跨性別人士或雙性性徵者必須摘除原有性器官才可申請變更身份證性別。同運團體以不人道為理由進行遊說下,令內政部研點頭廢除這一規定。
此後跨性別人士只須年滿18歲、經「性別變更委員會」面談,並經過6個月「猶豫期」仍堅持變性者,便可登記更改戶籍性別。
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理事長吳伊婷表示,此是跨性別者的權益保障「從最落後一躍到最進步」的決定。她表示摘除性器官本身有風險,亦剝奪他們生育權,並認為不用以生理特徵來證明自己性別認同是符合人權的精神。
台灣同運團體的概念中,「跨性別人士」是指擁有與生理不同的心理性別人士,即男兒身女兒心,或是感到自己是男人是女性,在心理醫學上這是「性別認同障礙」的病症。然而同運旨在打破自然的男女性別分野,主張身心性別可以不同,因此要改變動過變性手術才能承認心理性別的規定。
香港在2013年通過變性人婚姻,裁決於14年5月13日生效,但未處理變性人在變性到哪一步能被認為成功變性的問題,因此引起連番爭議。香港唯一主理變性手術的律敦治及鄧肇堅醫院外科顧問醫生袁維昌指,過去30年來公立醫院接收過100多宗變性手術全都由病人主動提出,因此不同意變性手術是「不人道」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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