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香港基督教協進會、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香港教會更新運動、平等機會委員會合辦「防治教會內的性騷擾研討會」於3月11日舉行。對於何謂「性騷擾」、法律責任誰屬,署任平等機會委員會行政總裁朱崇文在會中詳細解說。
性騷擾定義與類別
何謂「性騷擾」?署任平等機會委員會行政總裁朱崇文按平機的定義指,性騷擾是指「不受歡迎而涉及性的行徑,包括令人厭惡的性注意,不必要的觸碰,說出與性有關的事情或提出性要求,如該另一人身處的環境在性方面具有敵意,使他/她感到受威嚇。」
朱崇文指,性騷擾是受《性別歧視條例》規管,就第2(5)條界定性騷擾;第2(7),2(8),9、23、24,39及40條亦與性騷擾有關。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性騷擾包含兩大類別:「對個別人士的性騷擾」及「在性方面具敵意/威嚇性的環境」。
對於性騷擾的投訴平機會怎樣判斷是否成立,朱崇文就以第一類「對個別人士的性騷擾」表示,通過兩個測試:「主觀」及「合理人」測試。例如「主觀」是A君向B君作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獲取性方面的要求」,B君感到受冒犯;其次透過「合理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而預期B君的確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投訴便成立。
Like Us on Facebook
朱崇文解釋,「合理人要具有法律知識才能作判斷,所謂合理人,在法庭就是法官;在平機會就是個案主任;在教會就是專責的委員會。」他又指,「性騷擾可以涉及刑事如非禮,重點在於搜證,立案的門檻比民事起訴較高,民事起訴只要證明兩人的關係,例如雇主與員工、教牧與會友等。」
教牧按女信徒手禱告等於性騷擾?
有說性騷擾的範圍廣闊,在教會傳道人跟女信徒按手禱告會否被視為性騷擾?朱崇文重申可依據合理人的判斷,「合理人循三方面判斷:客觀標準、預期在同樣或類似的情況下的反應、不受定型觀念的影響。加上顧及所有相關情況,包括個人特徵,如性別、關係、年齡、種族等,以及事件發生的背景及具體情況。」
至於法庭裁決依甚麼準則?朱崇文指按照民事與刑事各有不同準則,「民事訴訟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Balance of probability),只需證明發生的機會多於沒有發生的可能,即使沒有意圖,無心或開玩笑都可以構成性騷擾,最重要是受害人感受到被冒犯或威嚇。」
他又指,如果涉及刑事罪行如非禮,受害人要證明犯事人有猥褻的意圓或動機,受害人可以分別循刑事和民事訴訟取回公道及索償。
具敵意環境可構成性騷擾
朱崇文繼續指,性騷擾的第二類別「在性方面具敵意/威嚇性的環境」即是「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對另一人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對於第二類別性騷擾如何界定,及何謂具敵意的環境?朱崇文舉例,「高談闊論色情笑話與性有關的話題、在辦公室瀏覽三級網站、使用不雅照片為電腦的桌面背景、展示使人反感的色情資料、海報或月曆。」
他以教會掛上球星碧咸赤裸上身穿窄身短褲的海報為例,合理人在考慮教會的環境與球星相沒必需要的關係,可判教會構成性騷擾。
此外,性騷擾者與受害人的性別可以是多樣的,除了佔大部分的男侵女,亦有女侵男、男侵男、女侵女的,朱崇文指,平機會進行「2019年本港大學生性騷擾調查研究」,多達18.4%男生曾被性騷擾,而受害人礙於不確定是否被性騷擾沒有作出舉報。
信徒受性騷擾教會有責
對於性騷擾的發生與工作環境及僱主的責任亦備受關注。
朱崇文表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2014年修訂)僱主與僱員有「受規管的關係」,僱主授權員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特定的工作,而僱員在該段時間干犯性騷擾,僱員需承擔個人法律責任外,僱主需同樣負法律責任。
他解釋:「任何人在受僱用中所作出的違法行為,就反歧視條例而言須視為亦是由其僱主所作出的:不論其僱主是否知悉或批准,僱主對其僱員在受僱用中所作的違法行為須負上責任,此為『轉承責任』,僱主不知情並不能成為免除轉承責任的理由。」
轉承責任亦可代入教會的場景,朱崇文認為,就算團契導師並非教會的受薪僱員,該名團契導師在團契活動中性騷擾參加者,教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同樣需要負上法律責任,「主事人須為其代理人於『授權下』所作的違法行為負上『轉承責任』。」
因此,朱崇文強調,在教會縱使是旁觀者,亦有責任阻止主事者進行性騷擾行為,「因為及早制止有助防範未然,教會亦有道德責任作出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