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研討會 機構定防治政策阻濫權

2019 三月 12日, 星期二 12:15

平等機會委員會反性騷擾運動工作小組副召集人莊耀洸。(圖:基督日報)
平等機會委員會反性騷擾運動工作小組副召集人莊耀洸。(圖:基督日報)

近年性騷擾事件蔓延教界,教會與機構如何制定防治政策備受關注。平等機會委員會反性騷擾運動工作小組副召集人莊耀洸律師,在出席3月11日香港基督教協進會、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香港教會更新運動、平等機會委員會合辦的「防治教會內的性騷擾研討會」,講解「制定有效防止性騷擾政策須知」。

機構防性騷擾政策

莊耀洸直指,性騷擾的背後反映人對性教育的匱乏,並促機構需表明不會容忍性騷擾。「每一個人都有權受到尊重及得到平等對待,並明確指出性騷擾是歧視及違法行為,不但機構內會有紀律處分,並會帶來民事法律責任,更可能有刑事後果。一旦發生性騷擾,機構的任何人都有權投訴,及表明機構消除及防止性騷擾的決心,不會容忍性騷擾的情況出現。」

機構亦要定立目標和責任,確保機構所有相關人士包括管理層人員、員工及教練、會員以及其他為機構提供服務的人士能夠在一個沒有性騷擾的環境下工作、接受訓練、參與體育活動、提供及享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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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耀洸又指,在機構員工的層面,亦需有義務和責任表明其防止性騷擾決心,「包括機構管理層人員、員工、教練及運動員有義務和責任協助防止和消除性騷擾,包括尊重他人的意願和感受,不會姑息他人性騷擾的行為,以及支持他人採取行動制止性騷擾,目睹性騷擾亦可投訴。」

性騷擾權力不均 宗教沒豁免

對於性騷擾的出現,莊耀洸認為是關乎權力的關係,因此香港大學訂定政策以使員工達致平等機會,「根據港大『平等機會政策』第2段:『任何大學成員,僱員或學生不得歧視或騷擾大學其他成員,僱員學生,以及任何與大學有事務交往的人士。』」

對於宗教組織有否豁免權,莊耀洸指宗教對性騷擾並無豁免,教友亦有責任了解教會訂定的防止性騷擾政策是否達安全措施。

妥善設投訴機制

在受害人方面,莊耀洸表示他們有權利及可以採取相應的行動,如受害人遇到性騷擾必需即時喝止對方、詳細記錄經過、告訴信任的人,以助作為投訴的佐證。

另外,受害人亦可透過不同途徑採取行動,莊耀洸列出一些可循方式:「向機構非正式或正式投訴如調解、向平機會投訴、諮詢法律意見、狀告區域法院、涉刑事應報警等。」

對於機構處理性騷擾投訴的原則,必需公平、保密、避免延誤、程序透明、保護證人、避免利益衝突、不可拒絕匿名投訴,以及謹慎處理。

教會沒設投訴時限

莊耀洸提醒會眾,機構設有合理投訴時限,受害人如向平機會提出投訴需於事發後12個月內,向區域法院提出訴訟則需於事發後24個月內。不過對於教會則有酌情權,沒有硬性規定投訴時限,目的以愛與關懷為優先考慮。

莊耀洸補充:「機構亦需列明,處分應說明具體處分及最高懲罰如道歉,接受輔導,給予賠償,可被解僱或開除會籍等,如解除服務或外判合約,如涉刑事機構可報警。」

對於有侵害者害怕其道歉成為呈堂證供,莊耀洸指按平機會道歉條例,道歉不可作證供,教會買了保險,道歉了都不致不受保險賠償。

最後,莊耀洸表示,歡迎會眾到平機會預防性騷擾資源庫瀏覽相關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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