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早前否決本港首宗同性婚姻司法覆核案,禁同性婚姻非違憲,並指《基本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只限異性婚姻。
該案涉及去年6月29歲女同性戀者MK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港府沒有確立同性伴侶婚姻地位,或以民事結合方式確立同性伴侶在法律上的地位,有違《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基本法》保障異性婚姻
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18日頒下判詞引用《基本法》第37條於1990年頒布和1997年實施,基於當時香港與其他國家沒有法律承認同性婚姻,因此《基本法》只能保障異性婚姻,政府沒有保障同性婚姻的責任。對於同性婚姻的確立,應交由立法處理。
周家明並指,現時沒有足夠證據令法庭把「婚姻」一詞演繹為應包含同性婚姻,如果法庭將同性婚姻納入法律是以詮釋條文為名,實際等同引入新的政策,將對法律、社會、經濟層面帶來深遠影響。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表示,若此案申請獲批會削弱條文的保障原意。他指從立法的歷程看來,條文中的婚姻一直是指異性婚姻,結婚不單單是兩個人的事,還有影響其社會地位、社會構成等而須小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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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7成反對同性婚姻
根據基督教團體明光社於2016年委託香港城市大學做的調查,近7成受訪者不認同更改婚姻法對性別的要求,反對由男和女締結的婚姻改為不分男和女。
明光社於今年4月要求介入MK案的訴訟,認為涉及改變香港婚姻制度的討論應交由立法會,而非由法庭處理,因婚姻制度不單是考慮個別人士的訴求和權利,更影響下一代的成長,需從社會整體來考慮。
不過,明光社的申請遭法庭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