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高院駁回男同性行為合法 批性傾向不可改非科學

2020 九月 30日, 星期三 11:25

新加坡最高法院。(圖:google map)
新加坡最高法院。(圖:google map)

新加坡最高法院駁回三名男子針對《刑事法典》第377A條文提出的司法挑戰,有關禁止男同性戀行為的法例,批評申請人的「性傾向不可改變」論說未有科學論證。

新加坡最高法院法官今年3月駁回三名人士於2018及2019年入稟法院,挑戰《刑事法典》第377A條禁止男同性行為法例。三名人士代表律師指,同性戀性傾向是天生及受到環境影響不可隨意逆轉,而且條例為遏制男性賣淫活動蔓延訂定,並非用以懲罰男性戀者在自願情況下進行的私人性行為,另有代表律師認為有關法例違反新加坡憲法第9、12及14條。

時為國家法院首席法官施奇恩駁回申請,指出有關條文維護公共道德,並且對針男同性戀作出嚴重猥褻行為進行起訴,有關條文沒有抵觸憲法第12條所保障的平等。法官亦反駁「性傾向不可改變」論說,認為在科學上尚未達成一致的意見。

2014年7月新加坡出現首兩宗挑戰377A條文案,案中包括名51歲及兩名分別46歲與38歲男子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但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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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該條文任何男子在公眾或私人場所與另一名男子進行嚴重猥褻行為,將面臨最高兩年監禁。不過,《刑事法典》第377A條文只限於針對男同性戀者性行為,並不包括女同性戀者及異性戀者之間的性行為。

今次法官駁回三名男子的申請,顯示2014年發生同類案例的判決並未受到挑戰及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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