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社去信律政司 促司長就海外同性結婚伴侶繼承財產案上訴

2020 十月 13日, 星期二 12:24

明光社促律政司司長上訴信函。(圖:明光社網站)
明光社促律政司司長上訴信函。(圖:明光社網站)

明光社就上月一宗海外同性結婚伴侶無遺囑下自動繼承居屋及財產案,強烈要求律政司提出上訴,不致動搖香港婚姻制度,保持香港婚姻法。

高等法院9月18日就一宗海外同性結婚人士挑戰有效婚姻,稱男同性伴侶不獲法律承認未能繼承其遺產,屬歧視和不合理限制其產權。法官在判決書指,《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就異性婚姻配偶及同性婚姻配偶有不同待遇,對同性婚姻配偶不合理,裁定案主勝訴,申請人為吳翰林(譯音)。

明光社10月9日去信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要求就海外同性結婚伴侶無遺囑下自動繼承居屋及財產案上訴(案件編號: HCAL 3525/2019)。

信函根據1971年10月7日生效的《婚姻制度改革條例》作為在香港締結合法的婚姻及定義,乃「一男一女自願結合,年齡必須16歲或以上,兩人沒有近親及血緣關係」等。另按《婚姻訴訟條例》如屬在香港以外地方締結的婚姻,需獲該法律承認為不容他人介入的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否則屬無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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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中亦援引案例指出,終審法院對「W案」及「梁鎮罡案」的判決強調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申請人的婚姻在香港法律下屬於可使無效的婚姻,將無效婚姻的同性結合與異性結合的有效婚姻相提並論,破壞整體香港法例的連貫性、一致性和可行性。

明光社認為,今次「案件申請人的問題完全可以透過訂立遺囑解決,而不需要將無效的同性婚姻等同有效婚姻,動搖香港婚姻制度的根本」,並稱「為了保持香港婚姻法與其他涉及婚姻家庭和兒童福祉的法律及政策的一致性,強烈要求律政司盡快就有關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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