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在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訪美之際,人權教會機構:對華援助協會、美國宗教與公共事務研究所、國際禧年運動美國分會以及德克薩斯州美德蘭牧師聯盟共同向全世界公佈了「2005年中國對家庭教會基督徒酷刑虐待報告」。該報告記錄了發生在2005年5個省市19名家庭教會信徒和領袖被中國安全和警務部門酷刑虐待情況,並指出,雖然中國簽署的國際法和中國國內的法律,都明文譴責和禁止執法人員使用「酷刑」,但是「暴力逼供」的現象仍然在中國廣泛地存在。這表現出中國在執法過程中,在相當程度上並沒有按照公義,公平的原則,而且在主觀上也確實存在「有法不依」的傾向。報告最後說,中國警務人員折磨,虐待基督徒的行為,令人震驚。而且迄今並沒有任何跡象顯示,這種非人道的虐待行為,會受到扼制。中共無視國際公法,忽視本國的法律,強烈侵犯人民宗教自由的權力,試圖通過行政手段,清除獨立基督教家庭教會在中國的影響。在每一個層面上,都屬於侵犯人權的行為。報告主筆人對華援助協會主席傅希秋牧師呼籲中國政府應當真誠的實施信仰自由政策,並呼籲中國政府能就報告中提及的酷刑和虐待案例展開獨立調查,追究攬權虐待者的惡行,並不再向國際社會隱瞞國內各種侵犯人權的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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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社會和中國政府對「酷刑」的定義和相關法律的規定:1948年12月,聯合國頒佈了著名的人權宣言,其中的第5條為:「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1984年,聯合國大會又通過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在公約中,對「酷刑」一詞所下的定義為:「酷刑」是指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酗U造成的。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疼痛或痛苦包括在內。「酷刑」,在全球已經公認是一種非法的行為,因為它是對最基本人權的否認。所以,「酷刑」現象,無論發生在哪一個國家,總是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被認為是一種嚴重的事件,特別是那種有組織,有規定,大規模地施行「酷刑」的事件。國際法嚴厲譴責「酷刑」,並且反「酷刑」公約也得到包括中國在內的很多國家的認可。1996年,中國頒佈法律,明確禁止施行「酷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