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中國開始實施《宗教事務條例》,此條例於去年7月7日國務院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對保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作了明確規定,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作了規範。
新發表的《宗教事務條例》共分七章四十八條,最後一條說明了施行日期為2005年3月1日,而1994年1月31日國務院發佈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這是全國性的「宗教事務條例」首次面世,原來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不分章,並且只有二十條,所涉及的範圍亦遠小於《宗教事務條例》。這次「宗教事務條例」包括了以前《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在內。事實上,今次的《宗教事務條例》吸納了不少原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條例的內容。與此同時,把過去散落於中國不同的法律文獻中有關宗教的條文,共冶一爐。
對於不少的教會觀察家而言,新的《宗教事務條例》對宗教自由的影響,是人們最深關注的地方。香港天主教聖神研究中心研究員林瑞琪詳細分析各條文以後,對《宗教事務條例》所帶來的變化,感到審慎的樂觀。
在今年1月份他發表的一篇評論中表示,《宗教事務條例》仍保留不少限制宗教發展的條文,不過亦增加了特別針對天主教會而設的,就如第四條。此外,《宗教事務條例》亦有不少對宗教自由有所保障的地方,其中以第六章的第三十八及三十九條最為重要。(註:如欲知道條文詳細內容,可參考本文末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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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些觀察家會認為一紙空文對宗教人士實際上不能產生很大的幫助。但林瑞琪認為,隨著中國社會日趨開放,政治透明度日高,政府趨向以法治國,則這樣的條文所能產生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將不會流於一紙空文。他說這一類條文,未必一下子可以改變整個社會的行政面貌,但卻對包括宗教團體在內的非政府組織,帶來一定的精神上支持。往日即使未有這類條文,有些宗教人士仍勇於上訪,向高層政府申訴不平。現今得到法律條文上的肯定,將更容易勇敢地按法律賦予的空間去爭取應有的權益。
林瑞琪總結說,《宗教事務條例》對宗教自由有所損害的條文,基本上都是早已存在的;但對宗教自由有利的條文,卻是全新和前所未見的;可以說,不利於宗教的並沒有增加,有利宗教自由的卻向前邁了一小步。所以,總結起來,《宗教事務條例》對宗教自由整體上是有利的,這是值得肯定的方向。
《宗教事務條例》亦反映出,中國政府確認宗教團體為社會的非官方組織。雖然在中國目前的政治現實中,政府認可的非官方組織,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受著政府的指引,但政府似乎已承認了宗教團體的夥伴關係。這亦是一個健康的發展。
最後林瑞琪表示中國經歷二十五年的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已有明顯的成果。在經濟及社會的進步之下,公民社會必會逐步浮現。中國政府調正其與宗教界的關係,正好反映出中國社會正在邁向成熟,而中國政府在施政過程當中,亦顯出較過往有更大的自信。
《宗教事務條例》全文可參考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