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從基督徒的角度看同性戀

2005 四月 5日, 星期二 15:04

引言:

同性戀是一個敏感的問題,所涉及的相關問題也相當廣闊,包括婚姻制度、法律制度、醫學常識、遺傳病理、社會政治因素、個人人權及社會道德的關係等問題,再加上基督徒在這方面的神學及釋經的應有立場,大概我們可以想像這是一個相當複雜也不容易處理的問題。

有不少人已對這方面作出很好的研究,但可惜的是有不少基督徒,從過往反對同性戀的立場,漸漸因不同的理由而開始將立場軟化。正因著這個原因,本文作者很希望透過這篇短文讓大家再次關注這個問題,從中也提出幾個與議題有關的重點,以致我們能認真地從基督徒的立場去面對這個來勢洶洶的問題。

來勢洶洶的同性戀浪潮

過往面對同性戀,不論在中西方都是一個禁忌;在心理上是不健全的、在道德上是邪惡的、在宗教上是離經叛道的行徑、在法律上是嚴重的罪行──過去在香港同性戀是刑事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時移世易,今天相信不少人已對同性戀有「另眼相看」的立場。以下列舉一些過去三十多年來,同性戀「成地」取得很多公眾的認同重要例子:

1967年英國國會通過反對歧視同性性行為的法案;

1973年美國精神病學會宣告同性戀並非病態;

Like Us on Facebook

1991年香港立法以同性戀為非刑事化;

2001年荷蘭成為全球第一個國家認同同性婚姻法;比利時於2003年及加拿大於2004年有同樣的立法;

2004年香港同性戀教會基恩之家按立辛淑雯為他們首位的牧師;

2005年全球有數以十計的國家或地區以「公民結合」的形式容许同性戀的社會地位。(註1)

再加上近年來,香港有同性戀的倡導者衝激天主教教會、高調地抗議紅十字會拒絕同性戀者的捐血行動等;同性戀的問題,已不再是禁忌的話題,反而是今天香港信徒必須正視及回應的急切問題。

同性戀的理據

支持同性戀的人士之中,很多都是有識之士,他們提出很多應該視同性戀人士應得到與雙性戀人士同樣的權益,現歸納他們幾個主要的論據及從基督徒的角度回應他們的理據:

同性戀是與生俱來的嗎?

這是他們最強的論據。不少人認為同性戀的性傾向是與生俱來的,因此他們後天的同性戀行為是自然的,也是不應及不能更改的。就好像有人生下來是善於用右手的,但也有人生下來是善於用左手的,以前有父母勉強自己有「左傾」的兒女用右手,就是不文明的行動;同樣地,今天有人是生下來就是異性戀者,但也有人是生下來就是同性戀者,既是與生俱來的,就不應勉強同性戀者與主流的異性戀者苟同。(註2)

>>> 回應:

首先,同性戀是否與生俱來的問題,至今在醫學及科學上仍沒有一個定案。(註3)曾有一些研究指出同性戀是與生俱來的,是心理上健康的學說,後來卻受到質疑,其中以司必士博士(Dr. Robert Spitzer)最為人所引用,他曾促進美國精神病學會在1973年將同性戀從不健全的精神狀態名單中剔除,但後經多年研究,他卻在2001年美國精神病學會年會上,有這樣的結論:

從前我與很多其他心理醫生一樣,認為同性戀的行為只能壓制,但沒有人能真正將這性傾向改變;但現今我以為這樣的看法是錯誤的,同性戀是能夠並且是可以成變的。(註4)

退一步來說,若同性戀真是與生俱來的,是否就等同於不能及不應改變的呢?有研究指出酗酒是與遺傳因數有關的、一些人的暴力行為與天生的性格有關、也有人天生「好色」等,這些行為,會否因為是與生俱來的就可視為正常的行徑呢?按著聖經的教導,我們每一個人都是與生俱來的罪人,「我們是在罪孽裡生的,在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詩篇五十一5),若不是在 神的恩典下努力追求過成聖生活,我們每一個人「一出母胎,就與 神疏遠,一離母腹,便走錯路,說謊話。」(詩篇五十八3)換言之,其實我們在成聖的生活上,有很多的時候,我們都是努力「違背」我們與生俱來的罪性,若同性戀是罪,那麼,就算它是與生俱來的性傾向,也應靠著 神的恩典去勝過它。

同性戀是罪嗎?

從以上的分析,我們看到與生俱來的都不一定是好的東西,若果是 神不喜悅的,我們應靠祂的恩典去改變。但也有一些與生俱來的是好的,或者是中性的,就像前文曾引用的例子,好像有人是善於右手,但也有人是善於用左手的,以前因為大部份人是慣用右手,所以就將「左傾」的人打成不正常的。但現在思想開明瞭,大家明白了無論是左是右,都是好的,甚至有人以為善用左手的人就表明右腦發達,這會比善用右手的人更為聰明呢!同樣地,今天因為大部份人已慣於異性戀的傳統,所以就打壓同性戀的人,這是不應該的。因此,有一天當人類更文明時,就會完全接納同性戀的行為,好像今天我們接納慣用左手的人一樣。這就是說,同性戀的傾向,就像有人喜歡讀書,有人喜歡運動;有人喜歡「飲茶」,有人喜歡「鋸扒」;有人喜歡唱歌,有人喜歡「打波」;同樣地,有人喜歡同性的性交往,也有人喜歡異性的性交往,為甚麼硬要「一視同仁」呢?一言以敝之,不同的性傾向不包括道德的對錯問題,只是個人中性的喜好而已(personal preference)。

>>>回應:

同性戀是罪嗎?這個問題不好答,因為答得太直接可能會引起很大的迴響。坦白說,在基督教的圈子中,對這個問題都有著不同的答案,就像:

1968年在美國一位宣稱自己是福音派信仰(註5)的柏利牧師(Rev. Troy Perry)離開了他原來五旬宗的教會,開辦了大洛杉磯社區教會 (Metropolitan Community Church in Los Angeles),成為首間「同志教會」。

美國有一個基督教的組織叫做「另外的羊」(Other Sheep),他們印製了一本小冊子叫「你曾否聽過為男、女同志的第五個屬靈定律嗎?」(Have You Heard about the Fifth Spiritual “Law”for Gay Men and Lesbians?)這個定律就是你的性傾向是 神的禮物。(註6)

在美國差不多是基督教同性戀運動的代言人白理(Ralph Blair)成立了一個名為福音派的關注社(Evangelical Concerned),這個組織開宗名義就說:「我們相信同志基督徒是 神國度的成員,他們是耶穌基督重生得救的門徒……在教義上,我們是福音派的,就是在歷史上一直以神的說話作為基本信仰根據的信徒。」(註7)

以上引用的例子,是要說明在基督教的圈子內,包括福音派信仰的神學家及教會牧長,有不少人認為同性戀並不是罪。

但當我們阅讀新舊約聖經有關同性戀的經文時,(註8)雖然有很多值得商討的經文細節,但「最自然」的讀經結果是:不論新舊約聖經都視同性戀為罪。(9)特別是保羅在列舉當人拒絕尊重 神,就生在罪惡之中,情慾上的罪,包括同性戀的罪,是這些罪行中首個被指出的,保羅說:

「因此, 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一26-27)

當男和男,或女和女,違背了 神給他/她們的本性時,讓慾火攻心進行同性戀的行徑,那就是 神看為罪的行為,聖經稱為可恥及會有當得報應的罪。世人往往將罪看成只是破壞社會的秩序,造成他人的損害,但基督徒切不可將以為不影響別人的就不算為罪。基督徒應堅持不合 神心意的,就是罪。因為是 神不喜悅的,我們就不應作,是一個簡單但關鍵的問題核心。請看一位支持同性戀的神學家榮華太 (Professor Walter Wink)教授出位卻坦白的言論:

   我認為問題的核心,就是聖經根本不存在性倫理,沒有任何經文談論性倫理。聖經只有愛的倫理,即是人們要基於愛對不同的國家、文化、時代的不同性行徑,作出包容。究竟聖經對同性戀的討論是說了三次,或三千多次,我認為這不重要,重要的是聖經清楚說明同性戀是罪。……我完全同意聖經說同性戀是罪,但真正的問題是,聖經的判斷是正確的嗎?(註10)

對基督徒而言,這個問題最終極的核心,就是我們能否尊重聖經是 神絕對的真理。筆者一次在一個公開的講座時,請教支持同性戀的周華山先生一個問題:

「作為一個基督徒,若果有一天你看到聖經真的指出同性戀是罪(周華山以為聖經沒有說同性戀是罪,只不過是日後神學家解錯聖經),你願否放棄支持同性戀的行徑?」

這個問題,也是我今天向所有基督徒同性戀者所發出的。

我們應反對同性戀嗎?

或者有人會再問,就算從聖經看同性戀是罪,但我們應反對那些與我們不是有共同信仰的社會人士嗎?舉個例說,從基督徒的角度看,我們都知道拜偶像是罪,但我們是否因為這是罪就反對社會上其他所有非基督教的宗教活動呢?筆者相信只有奉行宗教的「元教旨主義」的狂熱教徒,才會不容许宗教自由,強逼其他人士接受自己的宗教價值觀。今天,就算基督徒從聖經知道同性戀是罪,我們是否將自己「教內」的標準放在「教外」的社會人士身上呢?就算我們不認同同性戀,我們是否應尊重其他人的性傾向、不歧視與我們不同的人呢?事實上,在同性戀的這個問題上,基督徒往往好像站在矛盾的位置上,因為教會一直是支持人人平等的社會良知,但當論到同志要求他們的權益時,基督徒好像是站在另一個位置,不容许同性戀人社會及宗教權益。若果基督徒不應反對社會人士拜偶像,那麼我們是否也不應反對社會上同性戀人的應有權益呢?

>>>回應:

以上的論點,相信是今天不少基督徒的立場。要回應這個問題,我們必須認清兩點:

(1) 道德上的取向與宗教上的取向是不相同的訴求

基督徒支持宗教自由,因此就不會因別人與我們的宗教不同而反對他們,更不應強逼他們接受我們的宗教觀。但這不等於我們不能在社會上表達我們的信念,特別是道德的信念。同性戀是涉及性及家庭的道德問題,這方面我們不單要勇於在社會上表達我們的立場,我們也要努力爭取社會上立法保持這些原有的道德標準,因為我們相信 神照著祂的形像造世上每一個人,包括了信徒及非信徒。從神學的角度看, 神自己的心意,除了在聖經的表明外(這叫做特殊的啟示), 神從起初就從自然萬象啟示祂自己(這叫做自然或一般啟示),這包括了從大自然看到 神的偉大,並且也包括了從內心的良知得知道德的要求。 神從沒有收回這些啟示,只是因為人犯罪後看不清這些啟示。我們有責任將 神的道德要求向所有人表明出來,也因為這個原因,基督徒在社會上會表會向所有人表明我們人類應有的道德訴求,這包括了我們應反對社會上鼓吹賭博、「包二奶」、自殺、濫交,以及同性戀等行為;因為同性戀的問題,是一個道德標準的問題。

(2) 同性戀最終是要使整個家庭制度解體

同性戀是一個道德行為是因為它最終是要使家庭制度解體。今天同性戀所爭取的,不單是為了不要受別人歧視的權益,而且他們也努力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就是兩男或兩女結合可以被視為合法的結合。而且,當同性婚姻合法化後,有部份同性戀人士也正努力爭取下一個目標,就是「多方婚姻」合法化,即是多個相同或不同的性別伴侶組成的婚姻,也算為合法的「正常家庭」;這並不是危言聳聽的假設,事實上在那些已經已容许同性婚姻的國家中,同性戀人正在爭取的下一個目標。換言之,同性戀合法化並不是他們的最終的目標,他們最終的目的是改變整個一夫一妻的制度。若他們真能成,到時根本就沒有家庭存在,只有異性、同性、兩個、多個、或長、或短等不同隨意組合,甚至近親的結合,及人獸的結合等,在這種的思想模式下,也不難出現。

我們相信當 神創造世界時,祂創造了家庭,祂以一男一女為婚姻的組合。基督徒承認我們所相信的 神是救主,祂要解決我們所面對的一切罪,因此,所有面對同性戀罪的肢體,都可以到 神那裡得到真正的罪得脫落的自由;同時,基督徒所信奉的 神,也是我們創造的主,因此,我們樂意並堅持 神創造世界的心意,也唯有這樣,世界才能有真正的幸福和希望。所以基督徒在社會上維護一男女的婚姻制度也是我們我們當盡的責任。

結論:

同性戀所引發出的問題,是一個既複雜及敏感的問題,筆者在此只能拋磚引玉,盼望引起更多深入的討論。當筆者眼見教會外同性戀人高調的爭取他們的目標,而教會內似乎也越來越「開放」地接納這些行徑,筆者就祈求主讓這個「淺談」再次喚醒信徒正視這個衝著我們來的問題。

1「公民結合」又名「民眾結合」,來自英文的civil union,它是表示類似婚姻的結合的民事狀態的術語,目的是為同性伴侶提供像異性伴侶的權益,資料取自維基百科綱頁,詳見www.http://zh.wikipedia.org.

2 事實上,有不少支持同性戀的基督徒學者,往往也是用這個論據來批評反同性戀行為的人,他們認為若同性戀是與生俱來的,他們就應順著同性戀的性傾向,而不是違反 神給自己的性傾向而放棄同性戀,參周華山,《同志神學》(香港:次文化堂,1994),頁52-61。

3 事實上,近年有研究指出同性戀的成因是後天的,主要是因為在成長的階段,男孩子不懂得與母親相處,而女孩子不懂得與父親相處,以到日後不願意跟異性朋友有深入的交往。

4 原文為英文,中文為筆者的意譯,詳見http://www.massneews.com/past_issues/2001/may%202001/591spit.htm。

5資料從Robert McQuilkin, An Introduction to Biblical Ethics (Wheaton: Tyndale, 1995 revised and updated edition), 248.

6同上, 249.

7 同上。

8 主要的經文是:利未記18:22; 20:13; 羅1:27; 林前6:9; 提前1:10。

9有關經文的細節討論,特別是羅馬書一章的經文,會在四月份播道月報的這個專欄中由楊詠嫦博士與各位詳細分析。

10 Walter Wink, “Biblical Perspectives on Homosexuality,” The Christian Century, 7 (Nov., 1979): 1083, 1085. 筆者從McQuilkin, An Introduction to Biblical Ethics, p.254 看到這個引述。

原文刊在播道月報2005年2月號 版權屬播道月報所有

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