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立法角度看同性戀

2005 四月 5日, 星期二 15:04

正當加拿大執政黨於2005年2 月1日向國會引入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法案(Billc-38 Civil Marriage Act),試圖革婚姻的命,欲隨比利時和荷蘭成為全球第三個賦予同性戀者合法結婚的國家(註1);此間香港的民政事務局亦在籌備一個有關少數性傾向(非異性戀)的問卷調查,並考慮於今年成立小組處理有關性傾向歧視的投訴。政府近期不斷單方面諮詢同性戀及其支持團體的意見,其積極性是自1996年同類調查(結果是巿民大多反對為同性傾向立法)以來最熱切的。

目前,政府及親同志群體提到幾項同性戀人士所謂的歧視,聽起來好像很值得同情,如為愛侶不能簽紙做手術、合併報稅、聯名申請居屋、承繼遺產等。這種自稱如異性戀者般「一生一世」的結合竟亳無上述諸權利,就是等如歧視「他與他」或「她與她」的「婚姻」權益了。近年來親同志群體已策略地不提及婚後還要領養孩子的「權利」,因為他們知道同志家庭擁有孩子涉及第三者(即孩子本身)的權益,這課題更具爭議性,所以寧願先爭取同志雙方的權益這個較易博得公眾同情的「人權」。事實上,港人對於人權的理解一般極之膚淺,似乎只要是「你情我願而不損害第三者」的行為都歸入人權,而這種「同性戀只是二人的事」的誤導,蒙混了一般人士(甚至基督徒)看法;再加上一些名嘴名筆的蜂擁支持,大眾就照單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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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鑑歷史,加拿大安省省議會曾於十年前辯論是否通過「同性配偶」法案,當時一眾議員赫然發現若通過此法案,就要即時修改相關的56條法律,涉及家庭津貼額增加、兒童領養權放寬、遺產繼承人增加、出租住所不能限制同志、公立學校性教育課程改寫等,絕對不是同志之間的事「咁簡單」。法案引起廣泛爭議,結果在最後階段也沒有通過,省民此時才明白同志法例是牽一髮而動全身的事。

再者,同性戀人士一直強調自己是「弱勢社群」以招徠同情,因為香港這個「文明」的社會必會竭力挽救當中的弱勢人士,以配合尊重人權「開明」的大都會氣魄,事事與國際接軌。若從同志高喊「人人都有平等機會」而言,則社會中還有更多群體比同志更勢孤力弱,極需先得到幫助,如肥胖(先天性大體型)人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有就坐困難、其貌不揚者在很多工作上不獲徵聘、矮個子較一般人難覓終身伴侶等。這類人士比同志人口(佔2%左右)多得很,其特徵比同性傾向更是先天不能改變,更值得社會為他們先爭取「平等機會」。

此外,同性戀被刻意定性為「人權」而爭取立法,其實是借人權爭取特權,因為在外國的「性傾向運動」中,同性戀只是領軍的其中人類性傾向人士(註2),待其取得合法性後,就會遂步爭取群婚、換妻、亂倫、人獸交、偷窺、降低合法性交年齡、女性可如男性在公眾地方裸露上身等一一隸屬「性傾向」名義下的人權。香港政府目前有意為這個「性傾向」立法也是沒有限定其定義範圍(註3),可謂危機四伏。性權無限制擴張就成性霸權。

從法理角度看,同性戀行為根本不屬於基本人權,只可算是生活方式,因為人權是與先天不能改變的本質有關(如種族、國籍、膚色、性別),但同性性傾向或雙性性傾向一直未有科學地定論為「先天不能改變」,且更多證據顯示只是一種選擇的行為(即生活方式)。同性戀立法就是用公眾的資源(如公共房屋、稅收)去資助、保障社會上為數只約2%人士的特殊生活喜好,這種被盲目推銷的法案實在需要更多人儆醒抗衡,否則等到立法後才覺醒時已是太遲了。

註:

1加國政府期望最遲於三月初為此法案進行二讀投票,並於六月底使之立法生效。與此同時,維護家庭的民間組織亦發起聯署,籌集足夠法定人數要求政府為此事舉行全民投票。

2同性戀運動早於1972年2月13日的芝加哥大會(National Coalition of Gay Organizations召開的Gays Rights Platform)中曾訂下長遠目標,使性傾向立法包括多人同居、自願性交不限年齡(方便戀童癖)、婚姻中不限制人數或性交對象等。有關詳情參www.inoohr.org/factsheet.htm

3民政事務局於1998年3月推出的教育巿民的「平等機會--性傾向」單張中 ,只是說「性傾向一般分為三類,即同性戀、異性戀及雙性戀」,定義可隨時放寬。

原文刊在播道月報2005年3月號 版權屬播道月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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