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傳統家庭制度將會變為政治不正確﹗

2005 四月 29日, 星期五 14:04

四月廿九日,香港有九千八百個個人,三百七十四個團體聯署,登報維護「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篇幅共佔報紙四頁全版,那是近年罕見的社會行動。

我本人和所服務的教會也列在這個超過一萬個名字的名單之中。

我們明白,這個名單會給「先進之士」馬上冠以「道德佬」的標籤,或被視為「恐同病」(homophobia)患者。這個名單,很多是與教會有關係的。

有沒有想過,假如有一條「性向歧視法」,這個聲明將不能刊出。刊登的報紙和聯署者都會給告官?

教會素來扶助弱小的被欺壓的群體,倡導人權、自由,民主,為什麼這次反歧視立法甚囂塵上的時候,甘冒給被人扣上打壓所謂「弱勢群體」,抗拒時代「進步」的帽子,站出來說話呢?教會關懷「弱者」,打抱不平的立場並未改變過。教會不會,更不應該歧視「同性戀人士」,要予以關懷和幫助。

因為感召教會去服務人群,為社會的正義公平而奮鬥的是聖經,促使教會去維護傳統的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家庭制度的,也是同一本聖經。

基督徒反對「反性傾向歧視立法」,和反對「同性婚姻」,固然是基於信念,其實也是對社會道德倫理的「先天下之憂而憂」。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家庭制度,是人類社會趨於文明、安定、進步、公平的基礎,一旦動搖了,崩壞了,將會有不堪設想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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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這一群維護傳統的家庭制度的人,不是想「阻住地球轉」,而是要力挽一個狂瀾,避免社會的道德的「大逆轉」。「反性向歧視立法」的一下步,必然是「同性婚姻」合法,再而演變成婚姻制度多元化,「什麼也可以」的局面。

「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最先在受基督教文化影響最深的西方社會確立。但西方民主自由思想的末流,產生極端的個人主義,多元主義,數典忘宗,丟棄了基督教的家庭倫理價值。

聖經記載︰神按照自己形像創造男女。男人與妻子(女人)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是一夫一妻制度,男女平等的倫理基礎,為何會有某些「開明」的教會之士,對同性婚姻不單表示認同,而且大力鼓吹?他們的聖經不都是同一本嗎?聖經沒錯是相同,不過解釋有異,是近年的新見解,把「同性性行為」是道德上的固有聖經觀念扭轉。如利未記18章,及20章對「性行為」及「性關係」有詳細的教訓,其中有一段說︰「你不可與男人同寢,如同與女人同寢一樣︰這是醜惡行為。」(利18:22, 20:13)。這些教訓,根據對聖經的新理解,只適用於古時以色列人的社群,是宗教禮儀的律例,非關道德,故此不是放諸四海而皆準。如果這個觀點可以成立的話,禁止同性性行為這一條律例,與並列的其他不當行為,包括亂倫、獸交、婚外性行為、多元婚姻(納妾)等、都不應再被視為「醜惡」。照如此推理,這個世界會變成怎樣?復歸蠻荒﹗所以,我們維護的,不單是宗教信念,而是文明世界賴以建立的道德基礎。

根據「反性向歧視」的原則,雖然聖經教導自由、民主、人權,保障寄居的、作客的、貧窮的不受欺壓,但聖經還不能通過「反性向歧視」這一關。除了摩西這位舊約的主要人物要受到控訴之外,保羅在羅馬書第一章的激烈的言論也難逃「言論檢查」。他無保留餘地的,正面攻擊他認為是違反自然的性關係。他說︰「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馬書1:26-27)有些釋經者試圖把保羅的「性向歧視」罪名減輕一些,指出保羅不一定罵「女同」,因為保羅只是指出她們使用「不順乎自然」的「性交」行為,可解釋為放棄用女性性器官性交,不一定是女同性戀,有可能是異性戀,或雙性戀的行為。但「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的言論,肯定是「仇恨言論」,保羅無法開脫歧視的罪名。

造物主創造男女兩性,撮合夫妻二人為一體,是所謂自然之理。試設想,如把創世記裏上帝設立婚姻制度的記載重新理解,把「二人成為一體」亦可衍義為凡一切的人。因為聖經記載宇宙洪荒時,上帝只做了個女人,亞當的配偶沒有別的選擇,於是,「二人成為一體」的道理給後世理解為只限一男一女。但今天可有「多元」選擇,不拘是男與男,或女與女,甚至不限於兩個人,只要忠誠相许,就可以締結「彩虹家庭」。至於繁殖後代的方法,也不必限於一男一女的家庭。今天,可以借精生子、借腹生子,領養,甚至如果许可,用「複製人」科技,故此藉陰陽交合以傳宗接代的觀念也落後了。所以,那些以新的釋經立場去解讀經文的人,發現創世記第一章的情境所記錄的婚姻,並不排除同性婚姻,只要雙方互相委身,「並不羞恥」便可結成「性伴侶」。

有人會如此解釋聖經,來把自己的或別人的「同性性行為」解釋為符合聖經,這種見解,變得愈來愈「政治正確」的,「反性向歧視法」是要令到不同的意見變成「政治不正確」,而受到懲罰。我再重申立場,基督徒反對「反性向歧視立法」,不只是為了自己的宗教信念,而是要維護家庭制度。在發表不同意見的自由尚未受到那條「反性向歧視法」限制之前,我們要把握現今的機會發聲,向政府表達我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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