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工作坊 平機會:法例保障雇主傭工

2019 四月 17日, 星期三 14:04

平機會專員與參加者就教會制訂防治性騷擾政策交流意見。(圖:基督日報)
平機會專員與參加者就教會制訂防治性騷擾政策交流意見。(圖:基督日報)

香港基督教協進會、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香港教會更新運動、平等機會委員會繼上月「防治教會內的性騷擾」研討會後,本月9日舉行「跟進工作坊」,並邀得平等機會委員會專員透過個案與參加者探討「制訂防治性騷擾政策及處理投訴機制」,來自不同宗派的教牧同工出席,人數約有60人。

大會安排三位平機會專員從不同向度研討,以協助教會制訂相關政策或機制。署理營運總裁朱崇文闡釋「性騷擾的定義與法律責任」;高級政策、研究及訓練主任林潔儀講解「制訂教會防止性騷擾政策須知」;投訴事務科總平等機會主任麥光源分享「處理性騷擾投訴」原則。

朱崇文:性騷擾定義及追訴期

對於性騷擾的定義,朱崇文指性騷擾受《性別歧視條例》規管,是歧視的一種及民事違法行為;性騷擾的類別分兩大類:「對個別人士的性騷擾」、「在性方面具敵意或威嚇性的環境」。

Like Us on Facebook

在法庭上可循「民事訴訟」及「刑事罪行」準則來裁決。民事違法行為的舉證責任較刑事案易於履行,只需證明發生的機會多於沒有發生的可能;若以刑事罪行起訴,法庭會考慮有沒有合理疑點、犯事人的意圖或動機等。

朱崇文舉例:「去年香港女跨欄運動員呂麗瑤控告其教練性侵,法庭基於「無合理疑點」而裁定教練性侵不成立,若循民事途徑訴訟,事件發生於10年前,而民事追訴期為2年,所以受害人需留意追訴的期限。」

法例保障雇主傭工

在法例的保障範圍方面,朱崇文指出《性別歧視條例》性騷擾條文的主要保障範疇在於公共範疇非私人範疇,而適用範圍包括貨品、設施或服務的提供,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相方都受規管,根據《2014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草案》通過後任何服務使用者(如顧客、學員等)如向提供或可能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的人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朱崇文解釋僱員及僱主責任時強調,僱員不能以「不懂法例或無心之失」為性騷擾行為作辯護理由,僱主亦需為其僱員在受僱用中作出的違法行為負上「轉承責任」,除非僱主已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防止該行為發生,所謂「合理可行的措施」例如已經「適當地處理投訴展開調查」,同樣地,僱主也不能以「不知情」成為免除轉承責任的理由。

此外,僱主與僱員在海外發生性騷擾事情也受香港法例保護。朱崇文解釋:「原本 海外不屬於香港司法管轄區,但在僱傭條例下可以規管,或是性騷擾事件發生在 船隻、飛機上,而該交通工具在香港註冊,縱使在離港途中也受香港法例規管。」

林潔儀:教會制訂防性騷擾政策需知

林潔儀首先肯定教會制訂防性騷擾政策有助合理地處理投訴,但前題是教會需有明確的目標,如制訂哪類政策,是針對性騷擾、不當行為還是平等機會的政策?以及制訂政策的目的是甚麼?

她強調,教會在制訂相關的政策必需以保密為先決條件,建立了信任機制才有助受害人敢於投訴。

教會亦可參考美國麻省理工大學物理系處理性騷擾投訴的方法,如為在學校網頁列出投訴及支援負責人聯絡方法,包括系方及大學的支援及投訴渠道如聯絡人、電話及電郵,以及制訂相關的預防措施,如「發布政策及公開資訊」、「定期檢討」、「定期培訓」、「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牧職人員操守則等。

教會制定政策需知5事

林潔儀亦指,教會制定防止性騷擾政策時,有5件事情需知曉:「原則和目的」、「政策涵蓋的範圍」、「如何協助及鼓勵受害人投訴」、「負責人如何處理性騷擾投訴,即處理機制及處理原則」,最後一項是「預防措施」。

麥光源:教會設定投訴原則

投訴事務科總平等機會主任麥光源表示,教會處理性騷擾投訴需考慮三方面:處理投訴的原則、設定「非正式」與 「正式」處理投訴的機制、投訴時限。

在處理投訴的原則上,麥光源列出8方面:公平處理、保密原則、避免延誤、程序的透明度、保護投訴人及證人、避免利益衝突、謹慎處理、匿名投訴。

他亦建議教會設上訴機制,以及提醒投訴人投訴時限,向平機會作出申訴時限為12個月;入稟區域法院作出申訴時限為24個月。

問答時間

有與會者詢問,如有被投訴者反控告受害人,甚至訴諸法律指其誹謗,教會如何處理?

朱崇文表示,平機會也遇到這類事情被投訴誹謗,事件涉及法律必須提升至法庭層面,但法庭會分開處理,首先處理有關性騷擾的投訴,然後才處理誹謗的法律訴訟。

林潔儀補充,由於metoo事件越來越多,被投訴一方反告投訴者的情況也出現多了,但她強調,誹謗需要事實證供,因此被投訴者提出的法律訴訟未必成功。

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