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安樂死「失控」 宗教人士籲醫生周詳考慮

2018 十一月 12日, 星期一 14:11

安樂死合法化?誰來定奪人的生命。(圖:FreeImage)
安樂死合法化?誰來定奪人的生命。(圖:FreeImage)

荷蘭是第一個安樂死合法化國家,但隨著安樂死人數逐年上升,且執行過程暴露不少問題,外界質疑,在荷蘭安樂死是否已司空見慣,甚至到「失控」地步?

心理病選擇安樂死受爭議

今年1月一名29歲荷蘭女子Aurelia Brouwers申請安樂死,並在醫生協助下進行,不過其病因非有生理病痛,而是心理疾病。

她在臉書中表示,她已29歲是自願選擇安樂死,「我選擇這個事因為我有嚴重的心理健康問題。我無法再忍受這種痛苦。每一次呼吸對我來說都是折磨……。」並指12歲時已經開始抑鬱,從來沒有過著快樂的生活,不知道快樂意味什麼。

荷蘭電視新聞媒體RTL Nieuws記者桑德.保羅斯(Sander Paulus)卻質疑,縱使病人能清晰表達其意願,是否意味著病人有選擇死亡的心理能力,Aurelia Brouwers的「死亡決定」是否她的精神病症狀之一。

根據荷蘭法律,醫生對安樂死申請者的要求是「自願並且考慮周全」,只要病人經醫生診斷為「無法改善病情且痛苦無法忍受」就可以申請安樂死。這對於「無法治癒末期癌症」患者來說或可理解和較容易被接受,但對於只是「無法忍受的精神疾病」而選擇安樂死,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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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2017年,荷蘭有6,585人進行安樂死,絕大多數是出於生理原因,但有83人是出於精神疾病。

安樂死條例放寬被濫用?

美南浸信會「倫理與宗教自由委員會」(Ethics & Religious Liberty Commission)安德魯·沃克(Andrew Walker)指出,支持安樂死的宣導者不願承認安樂死的法律,會因著時間轉移而隨之改變,以及嚴格限制合格安樂死病者的條件和年齡亦會放鬆;使用安樂死的理由亦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擴大。

換句話說,為病人進行安樂死需要多方考慮,不是單憑按法例而行。

2015年9月美國加州議會通過「選擇死亡權利法案」(California End of Life Option Act)醫生協助自殺合法化。

沃克以加州為例,「在法案通過的第一年,已有111人合法地終止生命。如果加州遵循全球安樂死的趨勢,將會越來越多的加州人實行國家認可的『自殺』。」其情況在荷蘭或許相近。

對於一個人的生命,誰有資格來斷定,除了在宗教界以外,醫學界本身也起爭議。

去年2月,荷蘭就有220多名醫生在報刊登聲明,表達將拒絕向患有晚期失智病人施用安樂死藥物,因為這些人不能給予口頭同意。支持輔助自殺的精神學家金素(Boudewijn Chabot)亦表示,安樂死的做法已經「失控」,重要的法律約束受到侵蝕。

去年,有四宗因「草率」評估進行安樂死的醫生,遭荷蘭地方安樂死委員會提交檢方起訴。

按去年最新修訂的條例規定,病者提出安樂死的條件,必須「出於自願並經過深思熟慮」,同時病者必需正受「難以忍受且治癒無望」的病痛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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